海源复材: 舆情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8-13 17: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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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
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
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相关规范制度,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
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
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
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处理原则。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
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
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舆情工作组收集和汇总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
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公司下属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其相关的报道信
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至公司证券投资部,并协助公司证券
投资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配合开展舆情
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
报、微信、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一条 公司设专职人员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
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
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与外
部沟通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
规定的前提下解答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
猜测和谣传;
  (三)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
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积极承担企业社会
责任,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部门专职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
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七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公司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
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投资部同步开展实
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及其他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实施恢复
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董事会有权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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