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光股份: 宝光股份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12 21: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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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4 年 8 月 12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光股份”或“公司”)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管理,提高 ESG 信息披露水平,保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助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央企控股
上市公司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形成《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光股份及所属企业 ESG 信息披露管理,以向资本市场及
时、全面、准确展示公司在环境、社会、治理方面的风险管理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机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ESG 指公司在环境、社会和治理三个方面的工作和绩效,是影
响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决策、衡量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因素。本办法所称利益
相关方,指其利益可能会受到公司决策和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第四条 ESG 信息披露遵循实质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原则。
   (一)实质性: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推动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后认为对投
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决策和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
   (二)真实性:公司披露的 ESG 信息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
为依据进行披露,如实反映企业客观情况,不应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
漏。
   (三)准确性:应以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判断能力作为准确理解披露信
息的标准,应使用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语言,内容不应含有误导性陈述。ESG 信息
披露中涉及预测性信息及涉及公司未来经营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四)完整性:应披露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做出价值判断和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所有信息,信息内容完整、全面具体、格式规范,不应有重大遗漏。
   (五)一致性:使用一致的披露统计方法,使披露的信息能为利益相关方进行
有意义的比较。
   第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和《陕西宝光真空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ESG 信息披露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 ESG 信息披露职责划分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 ESG 公布工作中的重大
议题、工作目标、信息披露、对外报告等进行讨论、评估、审批。
   (二)公司董事长是 ESG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ESG 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
责组织和协调 ESG 信息披露事务。
   (四)公司 ESG 工作组为 ESG 信息归口管理组织,负责公司 ESG 信息的收集、处
理,完成 ESG 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 ESG 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
责办理 ESG 信息披露事宜。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
人)为公司 ESG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ESG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条 ESG 报告期原则要求为一个会计年,即时间范围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第八条 报告范围。ESG 报告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
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九条 ESG 报告包括封面、报告说明、高管致辞、公司简介和业务介绍、ESG 治
理基本情况、ESG 绩效披露等内容。
   第十条 ESG 治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与 ESG 理念的结合
   (二)ESG 治理结构
   (三)ESG 风险识别与管理
   (四)当期 ESG 实践总结
   (五)ESG 发展目标与实践路径
   (六)利益相关方识别与沟通等。
  第十一条    ESG 实践及绩效的信息披露,分为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三大范畴。
范畴下细分为一、二、三级指标,分别列明指标内容、定义及计算方法。ESG 指标报
告披露等级分为:
       “基础披露”及“建议披露”。
                    “基础披露”指标主要根据监管要求、
披露标准、同业对标企业披露情况综合拟定,需要进行重点管理。
                            “建议披露”指标的
披露等级次于基础披露。基础披露和建议披露指标随着市场环境变化、监管要求和公
司经营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及时调整。
  (一)环境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管理体系、环境保护计划、能源资源消耗、污
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践行双碳战略、绿色技术研发与应用等。
  (二)社会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权益保护、产品安全与质量、客户权 益保护、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供应链安全管理、乡村振兴、社会公益等。
  (三)公司治理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治理结构、治理机制、风险管理、投资者权益
保护、ESG 治理等。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外部环境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调整 ESG 报告的具体内
容。
              第四章   ESG 信息收集、编制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编制年度 ESG 报告,发布时间遵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要求。除另作说明外,ESG 报告时间范围、组织范围与年度财务报告一致。
  公司视情况研究编制专项议题报告,发布时间和形式按公司决策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 ESG 报告管理机制,加强 ESG 信息收集、编制和披露等工作
管理:
  (一)公司 ESG 工作组提出 ESG 报告编制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
批准后,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全面梳理适用于企业实际的 ESG 议题和指标,确定
ESG 报告的范围和重点披露的议题;
  (二)对内外部利益相关方进行调研,面向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采集信息;
  (三)各部门、各子公司对 ESG 信息进行整理和审核后提交 ESG 工作组;
  (四)各部门、各子公司在定量数据计算时参考有效的政策、标准,并根据政策
要求和标准的更新,定期更新、收集、统计、整理 ESG 信息;
  (五)ESG 报告编制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六)公司积极与评级机构和投资者沟通交流 ESG 信息披露事宜,助力提升公司
ESG 评级。
  第十五条   公司 ESG 工作组依据收集到的提交资料撰写 ESG 报告,会同 ESG 执行
单位进行审核,报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定后,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范围内确定公司 披露 信息
的媒体。公司披露信息的网站为公司官网(http://www.baoguang.com.cn)、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
定媒体。
  第十七条   报告传播。ESG 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对 ESG
报告进行传播。
  第十八条   报告应用。公司 ESG 报告可供政府及监管机构、投资者、公众和消费
者、其他外部利益相关方等不同主体参考使用。
  第十九条   公司 ESG 报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及其他第三方监督。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露前,
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
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
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ESG 信息在公司指定信息媒体披露前,不得在其他任何媒体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 ESG 信息披露涉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监督考核。ESG
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 人原因,
致使 ESG 报告所涉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 ESG 信息报送出现失误,致使公司 ESG 信息披露违反有关规定
时,公司应根据行为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解除劳动
合同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订的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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