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华数科: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8-12 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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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89            证券简称:宏华数科     公告编号:2024-057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 年 8 月 12 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50.2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
本总额 17,945.1332 万股的 0.84%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4 年 8 月 12 日为授予日,以 6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7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2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
意见。
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
关公告。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46),独立董事陈智敏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
投票权。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 年 8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
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
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4 年 8 月 10 日披露了《杭州宏华
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
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
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
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12 日,并同意以 6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7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
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
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
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归属期                                           5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归属期                                           5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
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
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
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公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告日公司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核心技术人员
             小计             0.75      0.44%      0.004%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278 人)       149.45    87.91%     0.833%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50.20    88.35%     0.837%
三、预留部分                      19.80     11.65%     0.110%
             合计             170.00    100.00%    0.9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
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
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为 2024 年 8 月 12 日,并同意以 6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79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50.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
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数如下:
  (1)标的股价:58.70 元(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
  (3)历史波动率:13.17%、13.06%、14.41%(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两
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45%、1.65%、1.9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及以上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
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及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      万元
       首次授予权益    预计摊销的总
权益类型                       2024 年(万元) 2025 年
                                           (万元) 2026 年(万元)
       数量(万股)    费用(万元)
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
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
份支付费用。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
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
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
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
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
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
算事宜。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二)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截止授予日);
  (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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