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船科技”)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大厦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兴旺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次会议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为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