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及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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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 115 号
致: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英维克”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
与英维克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英维克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
现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
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深圳市英维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就英维克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调整、行权及注销事宜和英维克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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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英维克、公司 指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4 年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股票期权 指
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2022 年激励计划》《2024 年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期权的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等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
行权 指 行为,在 2022 年激励计划和 2024 年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
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行权价格 指
司股份的价格
根据 2022 年激励计划和 2024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
行权条件 指
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文,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注销事项及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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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 2022 年激励计划和 2024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
见。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 2022 年激励计划和 2024 年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
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和 2024 年激励计划的必
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和 2024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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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正文
和授权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 2022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2022 年激励计划》规
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项,
办理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等。
调整 2022 年和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
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与 2022 年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
议通过前述议案。
调整 2022 年和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
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与 2022 年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的议案。监事会就 2022 年激励计划的
调整、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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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等与 2024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2024 年激
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 2022 年和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同意
对 2024 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调整 2022 年和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监事
会就 2024 年激励计划的调整事宜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行
权、注销事项及 2024 年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调整 2022 年和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
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及英维克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3 年度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
司总股本 568,901,59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
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113,780,318.60 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共计转增 170,670,477
股。该方案已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实施完毕。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
《2024
年激励计划》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
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
配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根
据《2022 年激励计划》
《2024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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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调整方法和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2022 年
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调整为 1,265.2303 万份,行
权价格调整为 8.420 元/份;公司董事会将《2024 年激励计划》已授予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调整为 1,190.8000 万份,行权价格调整为 14.931
元/份。
和 2024 年激励计划的调整事宜发表了审核意见,2022 年激励计划及 2024
年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2024 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 2022 年激励计划及 2024 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及数量的调整。
信达认为:2022 年激励计划和 2024 年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2022
年激励计划》《2024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22
年激励计划行权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2022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
权的第二个行权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比例为 30%。
年 7 月 27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
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可按规定比例开始行权。
Z110141 号《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以下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简称“《审计报告》”)、
(以下简称“《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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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的《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
案》,公司 2023 年度的业绩情况如下:
公司 2023 年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公司已达到公司层面第二个行权期业绩考核条件,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之个人年度考核报告》和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除 6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外,激励对象个人层面 2023
年度考核结果为:232 人合格,可行权比例 100%;18 人不合格,可行权比
例 0%。
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行权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已达成,前述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 2022 年激励
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同意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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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出具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32 名激励对象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合计 505.9276 万份股票期权已满足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
条件,前述股票期权行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之个人年度考核报告》及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22 年激励计划中有 18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考
核年度内个人层面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
但尚未行权的 29.0665 万份股票期权不能行权并予以注销。
因 2022 年激励计划中有 6 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的
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6.9169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注销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根据《管理办法》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本次审议注销 2022 年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事项的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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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注销 2022 年激励
计划中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45.9834 万份(实际注销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
综上,公司拟注销 2022 年激励计划中 24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合计 45.9834
万份股票期权(实际注销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
准)
,信达认为:前述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达认为: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2022
年激励计划》《2024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股票期权已满足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前述股票期权行权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股票期权,前述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 年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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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林晓春
洪玉珍
年 月 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