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净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龙净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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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净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龙净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烈豪、蔡志评律师对“龙净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下称“本次会议”)进行见证。现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中国证监
会公告[2022]15 号)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下称“中
国法律法规”)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的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及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龙净转债”2024
“龙净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龙净转
债”2024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资料》《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
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会议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
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于召开“龙净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同意召集本
次会议。2024 年 7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龙净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方法、表决程序和效力、联系方式及其他等内容。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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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本次会议的会议资料。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一)下午 16:00 在福
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 19 号龙净工业园一号楼二号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兼总裁黄炜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
告形式提前十五天通知了债券持有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一致。因此,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募集
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该届董
事会是依法选举产生的,其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审查。
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为 4,940,290 张,占债券登记日公司本期可转债未偿
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26.34%。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为债
券登记日(2024 年 8 月 5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龙净转债”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其参加会议
的资格合法、有效。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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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应于 2024 年 8 月 9 日(星
债券持有人选择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
期五)下午 17:00 前将表决票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送达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或将表决票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公司指定邮箱
stock@longking.com.cn;未送达或逾期送达表决票的债券持有人视为未
出席本次会议。如债券持有人采取电子邮件方式表决的,需同时将表决
票原件邮寄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前,公司
董事会提供了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记名表决票总数和表决情况的统
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以记名投票决议方式对提交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本次会议推选 2 名债券持有人参与了监票、计票工作,表决结果由
会议主席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通
讯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通讯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
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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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和通讯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及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4,940,29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
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100%;反对票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0%;弃权票 0 张,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募集说
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龙净转
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