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铂股份: 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8月)

证券之星 2024-08-12 20: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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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安徽鑫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正确把握和引导舆论导向,切实加强企业与股东、企业与员工的密切
联系,畅通股东、员工意见表达渠道,进一步规范企业舆情信息管理工作,营造
有利于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舆论环境,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
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徽鑫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依法应对、主动引导、统一指挥、注重实效”
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
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
处臵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的工作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成员由证券部指定人员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机构,统一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
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安徽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
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
时上报安徽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必要时,公司可同外部公关顾问开展上述
工作。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论坛、
贴吧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
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证券部,
并协助证券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
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
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以电子版的形式保存一
至三年。
  第十二条 其他各职能部门与业务条线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
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
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证券部;
  (二)证券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
后,组织舆情工作组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
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3、若发现各类
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安徽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
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安徽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
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加强和地方政府的及时沟通与协调,共同应对舆情。应对不实的舆情,
采取正确的法律措施,减轻舆情对公司造成的压力;
  (四)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鑫铂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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