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
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
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舆情信息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其中:重大舆情是指传播范围较广,严
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
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一般舆情是指除重大舆情
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
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
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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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处理应对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
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
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监
管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重大舆情的信息上报工作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领导小组下设各类舆情信息采集小组(以下简称“信息采集
组”),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研判和评估风险,并根据厦门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各类
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领导小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流程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
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及舆情领导小组;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第一
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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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舆情领导小组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一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领导小组应视情况召集舆
情工作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信息采集小组同步开展实时
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证券事务部加强与投资者沟通,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
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重大舆情情况上报厦门监管局;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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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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