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
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
致。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
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 13 时 00 分在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兴东路 289 号常州神力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8 月 1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涉及融资融券、
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
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名,代表股份68,848,679 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31.6210%。
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海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知一致,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
规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项进行了表决并分别进行了监票、点票、计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
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陈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68,797,118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954,1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293%。
选举陈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68,796,554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953,7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061%。
选举林举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68,796,648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953,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058%。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李秀丽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68,797,12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954,1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294%。
选举王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68,796,648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953,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058%。
选举陶国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68,796,648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953,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058%。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选举张春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68,796,962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954,0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215%。
选举姚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68,796,65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953,7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059%。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召集人资格、出席以及列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