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 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11 16: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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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零二四年八月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目   录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
常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
  方案;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下设舆情信息采集小组(董事会办公室及品宣部),负责
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
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等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及投资者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及投资者的疑问、消除疑虑,以
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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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在知悉各类舆
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
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品宣部及相
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
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异常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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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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