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2 证券简称:麒麟信安 公告编号:2024-040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 股份来源: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7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873.8639 万股的 3.8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额的 80.0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75.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 7,873.8639 万股的 0.9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
的 19.97%。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
照激励份额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1-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
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
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
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如公司股票来源为公司
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回购方案,履行相应的回购程序,并在回购方案中披露回购资金安排及对公
司的财务影响等相关事宜。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7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873.8639 万股的 4.8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302.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873.8639 万股的 3.84%,占本激
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80.0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75.50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873.8639 万股的 0.9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19.97%。
-2-
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680 人的 17.35%,具体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
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聘任。所有激励
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
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确定,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3-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国籍 职务 公告日股本总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刘坤 中国 副总经理 6.00 1.59% 0.08%
小计 6.00 1.59% 0.08%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的其他人员(共计 117 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118 人) 302.50 80.03% 3.84%
三、预留部分 75.50 19.97% 0.96%
合 计 378.00 100.00% 4.8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股权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
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经股东
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和调整,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
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和职务类别,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4-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失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
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一个归属期 4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二个归属期 3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三个归属期 40%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一致。若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
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一个归属期 5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二个归属期 5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
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
不得归属。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6-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
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
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每股 25.50 元,即
满足授予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5.5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公司以控制股份支付费用为前提,届时授权公司董事会以授予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为基准,最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但授予价格不得低于每股 25.50
元。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
面金额,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5.50 元。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 34.43 元/股,本次授予
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74.07%;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 35.38 元/股,本次授
予价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72.09%;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 40.60 元/股,本次授
予价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62.81%;
(四)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 43.41 元/股,本
次授予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8.75%。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情形,
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各
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6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
归属系数比例。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Am)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5 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5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同首次授予的要求一致。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
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目标
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Am)
-9-
第一个归属期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5 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5 亿元。
根据公司实际营业收入 A 较考核目标的完成比例,确定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
具体关系如下表所示:
公司层面业绩完成值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Y)
A≥Am Y=100%
Am*70%≤A﹤Am Y=A/Am*100%
A<Am*70% Y=0
各归属期内,按照公司层面业绩目标完成值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根据公
司层面业绩目标完成值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
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并依照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
“A”“B+”“B”“C”“D”六个等级,个人的考评结果及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如下:
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X)
B+及以上 100%
B 80%
C 60%
D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Y)×个人层面归属比例(X)。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
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的反映,是
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也是能够真实且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市场拓展和
-10-
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重要指标,有利于有效反映公
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
公司专注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领域相关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主要从事操
作系统产品研发及技术服务,并以操作系统为根技术创新发展信息安全、云计算
等产品及服务业务,致力于推进国产化安全应用。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应用创
新深化推进到金融、能源、交通等多个重要行业以及各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国
产基础软件、云计算、数据安全等产品的需求也随之提升,在此背景下,公司坚
持深耕关键行业客户需求,不断推动产品与技术创新,加快覆盖更多的业务应用
场景。同时,继续紧抓行业信创发展和数字化转型的市场机遇,完善营销网络布
局和渠道体系建设,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环
境、历史业绩、行业特点、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
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置了 2024 年-2026 营业
收入目标值分别不低于 3 亿元、4.5 亿元、6.5 亿元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次激励计
划的公司考核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
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可以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
内的综合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及归
属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
-11-
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书。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
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
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
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12-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
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
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价;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13-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4-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有关规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应当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公允价值,假设公司于 2024 年 8 月底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于草案公告日进行预测算(授予时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月、24 个月、36 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年期、2 年期、3 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15-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
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数量 预计摊销的总费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股份,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
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
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
-16-
不承担责任。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
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其他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
离职前将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相关协议所
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
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
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
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7-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
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
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18-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
相应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
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
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4)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
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
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
计划。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①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仍然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②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
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
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③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
职务,则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
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
-19-
①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或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②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
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③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公司解除与其
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退休
①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
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
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仍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
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
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
属条件之一;
②激励对象虽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退休,但公司提出续聘要求而拒绝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的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或者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继续给予办理归属
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身故
①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
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或者取消归属并
-20-
作废失效。继续给予办理归属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
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
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
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特此公告。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