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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
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应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由公司全体职工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存在问题时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
施情况;
(二)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的财务审计报
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
(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审查并签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
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意见。
第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
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
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七条 监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
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
(四)维护和保障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
赂,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对因其过错导致的公司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若监事会的决议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并且参与决议的监事没有尽
到监事应尽勤勉、谨慎义务,则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七)监事在具体执行业务中违反监事会决议,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害时,应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
(八)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利
益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召开时。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
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或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的,适
用本规则第九条之规定。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视为该名监事出席
了会议并在该次会议上投了弃权票。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
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
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会会议应当充分保证与会每个监事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各位监事应
充分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对
于同一议案中包含的若干并列或不同事项,监事会可采取分别审议和逐项表决的
方式。
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书面通
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
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六章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
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
事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应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
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
管,保存期限为十年。在公司经营期间内,任何人不得毁损和涂改。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可以根据决议
事项的具体情况,指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某项决议。
第二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决议事项,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跟踪了解,并及时
向监事会及监事会召集人反馈有关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监事会召集人提
出修改意见稿,由监事会审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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