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办法(2024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09 22: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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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汇率波
动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在
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的规
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结售汇、
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等组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
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
正常生产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金融风险为目的,
不进行任何单纯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
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
                 - 1 -
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
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同时,针对公司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
则,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
理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以外
的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操作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
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和
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
                   - 2 -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机构与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一)各子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二)各子公司财务部负责制订外汇衍生品具体交易计划、计划报批及会计
核算等工作。
  (三)资金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部门,负责外汇市场研究、业务可
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外汇衍生品风险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执行、头寸维护、
业务结算,并筹集资金及日常管理。
  (四)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资金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
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持仓总量受公司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以及合作金
融机构授信总额度双重约束,公司外汇衍生品持仓总量不得超过公司年度外汇套
期保值计划规定的总额以及相关合作金融机构授信总额度。
  第十三条 资金部需持续关注合作金融机构相关外汇衍生品经营情况等。如
合作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相关业务资质等发生重大变化,则需及时向分管领导汇
报,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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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
人员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
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资金部、财务管理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并及
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应当明确说
明拟使用的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
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
的计划举措。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公
司应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
前述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
重新评估外汇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
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
等。
                   - 4 -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外汇套
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
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相关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
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
标。
  第二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估值通知书或市值重估表、交割资料等与交易
相关的文件由各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本办法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日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
突的,按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亦同。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发布的《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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