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以
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防止短期行
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
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五)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
及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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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政策,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须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者,按照所担任的
管理职务领取薪酬,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公司独
立董事津贴为 10 万元/年。
第八条 公司监事的薪酬:监事按照在公司所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未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
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酬。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结合行业薪
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月支付,由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初步测算结果,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审批通过的薪酬方案制度框架内进行
审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补充福利,
法定福利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
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补充福利是指年度身体健康检查等公司提供的除
法定福利之外的福利。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补
充福利按公司的相关制度提供。
第十二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突出成
绩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给予有关人员以单项特别奖励
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补贴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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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
责任导致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
第十四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与任命、续聘挂钩,公司有权依据考核结果
依法定程序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或补贴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或补贴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
定,代扣代缴/扣减下列各项税费和款项后,向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支付:
(一)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中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三)向公司借取的到期未归还借款;
(四)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或缴纳的款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才生
效,修改亦同。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或
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日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新
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仅作为建立公司薪酬管理体系的总则,具体薪酬标准与方
案由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目标制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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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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