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信安: 麒麟信安: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8-09 21: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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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
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
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范围符
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或安排。
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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