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联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09 20: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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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等工作。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公司
任何部门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至少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含)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含)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当主任委员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
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监管规定认定不
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前,
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委员会暂停行使职权期间,委员会的职
权由董事会行使。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公司财务报告资
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出具意见、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六)结合部门年度工作重点,审议内审部提交的重大审计事项专项报告;
  (七)协调、沟通公司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
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审部及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
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以下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聘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
  (四)重大关联交易相关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或评议结果
及必要的基础材料呈报董事会进行审议或提供审议依据: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
  (三)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
人的工作评价;
  (四)财务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五)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
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会议
的,可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需为独立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但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
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或评议结
果,必须经参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或/及评议结果及会议记录,应
以书面形式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供董事会备查。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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