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拓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

证券之星 2024-08-09 20: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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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为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
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劵交易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础。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
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
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
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
制度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
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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