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通达: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通达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8-09 19:48:2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八月
 地址:长沙市区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建鸿达兴业IEC32楼
 邮编:410007   电话:0731-88123551   传真:0731-82183551
       网址: http://www.kangdalawyerscs.com
致: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中科通达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
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其
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9 日 14:00 如期在湖北省武汉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 1 号软件产业园三期 A3 栋 10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1,774,05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895%,
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于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1,695,505 股。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8,547 股。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
  获得 51,699,60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56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获得 12,999,820 票,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5%。
  表决结果:当选。
  获得 51,700,80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58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获得 13,001,020 票,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97%。
  表决结果:当选。
  获得 51,699,60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56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获得 12,999,820 票,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5%。
  表决结果:当选。
  获得 51,699,60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56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获得 12,999,820 票,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5%。
  表决结果:当选。
  获得 51,699,60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56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获得 12,999,820 票,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5%。
  表决结果:当选。
  获得 51,699,60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56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获得 12,999,820 票,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5%。
  表决结果:当选。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
  获得 51,699,60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56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获得 12,999,820 票,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5%。
  表决结果:当选。
  获得 51,700,20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57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获得 13,000,420 票,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51%。
  表决结果:当选。
  获得 51,699,60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56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获得 12,999,820 票,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5%。
  表决结果:当选。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
  获得 51,699,60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562%。
  表决结果:当选。
  获得 51,700,00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569%。
  表决结果:当选。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科通达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