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上市公司”或“公司”)发行 A 股
股份购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99.26%股份并募集配
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
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
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交易的法律顾问;
审计机构;
除上述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聘请了嘉林资本有限公司、高伟绅
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境外中介机构协助上市
公司进行 H 股相关审批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除上述聘请中介机构行为之外,上市公
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上市公司
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
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
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 雪 肖闻逸 李 骏
周 济 张延鹏 孔乐骏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