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参与设立产
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
展规划,有助于公司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对公司开拓下游客户及增强客户业
务协同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各
方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本公司及其他合伙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交易价格公允、
合理。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基金合伙协议关于管理费、投资决策机
制、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等约定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参与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
范宏、韩海敏、刘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