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2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新
安股份”)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与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财通资本”)
、开化县华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化华控”)、浙
江建德经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经开”)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浙江新安
财通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注
册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基金合计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5,000万元,其中公司认缴出资9,250万元,占
本基金份额的37%。本基金由财通资本担任基金管理人。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因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之一开化华控直接持
有本公司1.68%的股份,同时也是直接持有本公司5.06%股份的股东开化县国有资
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自董事会审批通过本次交易之日起的过去12个月内,除本次交易及已披
露的交易外,公司与开化华控未发生关联交易,与不同关联人未发生与本次交易
类别相关的交易。
? 风险提示:本基金仍处于筹备设立阶段,后续尚需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等登记注册、备案等
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基金在后期运营过程中,所
投资项目可能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投
资进展及项目完成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或亏损的风
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和整体盈利能力,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先
进的投资理念和优秀的投后管理能力,依托公司产业链及产业生态,投资布局符
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公司与财通资本、开化华控、建德经开共同出
资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并签署合伙协议,本基金由财通资本担任基金管理人。
投资基金将围绕公司产业链及产业生态领域,投向包括但不限于硅基新材料、磷
基新材料、新能源电池材料、半导体材料及新装备、合成生物、新能源、智能制
造、数字经济、开化县和建德市重点布局产业项目及其他市场化股权项目,具体
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为准。
本基金认缴出资额共计人民币 25,000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
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 9,250 万元,占本基金份额的 37%。本基金不纳入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
(二)本次交易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以 8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以下简称“本议案”),董事余成根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本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自董事会审批通过本次交易之日起的过去 12 个月内,除本次交易及
已披露的交易外,公司与开化华控未发生关联交易,与不同关联人未发生与本次
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因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之一开化华控直接持有本公司 1.68%的股份,同时
也是直接持有本公司 5.06%股份的股东开化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二款第(四)条
规定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开化县华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DJMA508
成立日期:2020 年 7 月 29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华埠镇龙港路 13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国控大楼 5 楼 512 室
法定代表人:张航航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开化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资信状况:开化华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其他情况:开化华控持有本公司 22,650,056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 1.68%。持有本公司 5.06%股份的股东开化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
开化华控的控股股东。
三、合伙企业其他合作方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公司名称: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329849640W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编码(暨登记编号):PT1900031580
成立日期:2015 年 3 月 24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甘水巷 142 号
法定代表人:官勇华
注册资本:170,000 万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财务咨
询。
资信状况:财通资本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其他情况:财通资本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有限合伙人
公司名称:浙江建德经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7WN8PXA
成立日期:2016 年 1 月 8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寿昌镇横山社区横山路 52 号
法定代表人:许林海
注册资本:100,000 万人民币
主要股东:建德经开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飞行训练;通用航空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旅游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露营地服务;航空运营支持服务;体育竞赛组
织;会议及展览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教育咨询服务
(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体育表演活
动;科普宣传服务;土地整治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总部管理;物业管理;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农村
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园区管理服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资信状况:建德经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其他情况:建德经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
四、拟投资设立产业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浙江新安财通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
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注册登记为准)
(二)基金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三)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财通资本
(四)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江滨中路得阳大厦 5 楼(以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注册登记为准)
(五)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注册登记为准)
(六)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
记的合伙期限为准)
(七)基金存续期限:本基金自管理人签发基金成立公告之日起成立,存续
期限 7 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基金存续期限相应延长。
(八)投资期限:本合伙企业投资期为 4 年,退出期为 3 年,经全体合伙人
同意,基金期限可延长 2 年。投资期自各合伙人冷静期满经回访确认后,管理人
签发基金成立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九)基金规模:25,000 万元人民币
(十)基金合伙人名称及拟认缴出资情况: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
序号 公司名称 合伙人性质
(万元) 资比例
普通合伙人/执
基金管理人
合 计 25,000 10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基金仍处于筹备设立阶段,均尚未实缴。
五、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费
由基金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按本条约定收取管理费。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运营
存续期内应按下列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资额发生变化的,按天数分段计算,但合伙企业投资期内如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
配本金的,管理费的计算基数并不因此而调减);
并进行清算的决议之日起计算;
数(从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截止日的次日起到该年度 12 月 31 日止)/365*1%*
总实缴出资额计算)于各有限合伙人第一期出资款实缴完成后 10 日内,由合伙
企业向管理人支付,之后各年度管理费于每年的一月份由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支付。
合伙企业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年度管理费的,则管理费应先予计提,在合伙企
业获得投资收益后再行支付。
(二)出资安排
所有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缴款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实缴到位。在首期资金投资达到 75%时,管理人
发出《缴款通知书》,要求各合伙人完成基金剩余 5000 万元资金缴款。
资。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每位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书》,各合伙人应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
知书》上记载的出资日当日或之前,按照当期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基本协议约定
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其认缴的各期资金支付至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
的募集账户。
其他应付款等经营性应付性质项目,而不涉及到任何形式的对外短期、长期借款
或资金拆借。
(三)投资决策机制
的约定由合伙人委派,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委派委员是否适格进行判断,如执
行事务合伙人认为不适格的,应当说明理由,理由合理的由委派方另行委派,但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拒绝委派方委派人选。
名。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推荐的代表担任,负责组织召开投资
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可以书面通知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方式辞职,
并在其所代表的合伙人(如适用)发生下列情况时该委员视为自动去职:
(1)该
合伙人成为违约合伙人;或(2)投资决策委员会除该委员之外过半数委员表决
认为该委员不适宜担任委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已将此事书面通知该推荐方。在上
述情形发生的情况下,委派方有权安排其他代表或该委派方自行指定的其他人士
接替去职委员。
(1)审议拟投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
(2)对合伙企业拟投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
见;
(3)对合伙企业所投项目行使表决权进行审议;
(4)就普通合伙人提交讨论的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的
关联基金)之间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投资事项、合伙企业权益分配中所涉及的估
值事项作出决定;
(5)审议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和操作意见;
(6)讨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评议的事项;
(7)讨论普通合伙人认为应当征询投资决策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8)听取普通合伙人就有限合伙人要求了解的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运作符合
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情况所作的说明。
策委员会形成决议须经 3 名(含)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会议(不参加表决程序)。如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事项违反合伙协议的约
定,且有可能造成基金或观察员所代表的合伙人权益受损的,观察员可书面要求
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执行。
(四)投资方向与投资策略
(1)上市公司“新安股份(600596)”产业链及产业生态的项目不低于实缴
金额的 80%,包括但不限于硅基新材料、磷基新材料、新能源电池材料、半导体
材料及新装备、合成生物等;
(2)财通资本重点投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智能制造、数字经济
等;
(3)开化县和建德市重点布局产业项目;
(4)投资周期相对较短的项目;
(5)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同意的市场化股权项目。
本基金采取分散投资策略,对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认缴规模的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以投资为目的“可转为
股权的借款”的安全过渡投资方式除外)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类股票或债券、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
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
等变相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人可以将合伙企业持有的、尚未作组合投资的、尚未分配的或尚未用于支付合伙
企业费用的现金投资于银行存款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
理工具。
行安排,原则上每退出一个项目应在基金财产账户收到该项目的退出资金之日起
(五)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原则分配收益;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合伙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分配,普通
合伙人将按照约定获得超额收益;在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之内的亏损由所有合伙
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后,各合伙人按照下列顺序和标准收回其在本合伙企业中实缴的投资本金并分配
收益:
(1)按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对合伙企业中的实缴出资,直至全
体合伙人均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额;
(2)若有剩余,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若有),
直至达到年化 6%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分笔计算,具体计算
公式如下: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收益=实缴出资额×6%×N÷365,其中 N=实缴出资额的投
资期间(天),投资起始时间以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缴付至基金托管账户起计算;
(3)在分配完上述本金及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收益(若有)仍有剩余的(即
“超额收益”),则超额收益的 1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余 90%在全体合伙人之
间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六)会计及报告
账户(以下简称“募资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
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同时合伙企业
应与募资账户开户银行签订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
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等内容。
围内为基金选取一家在衢州市有分支机构的具有私募投资基金托管资质且声誉
良好的托管银行对基金的资产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
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
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映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其他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机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从在中国具有较高信誉的会
计师事务所中选定。
伙人原则上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其他合伙人提交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
投资活动总结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召开一次合伙人年度会议。如遇
特殊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在全体合伙人另行协商的合理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
及召开合伙人年度会议。
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限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相关
的正当事项查阅及复印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时
应遵守合伙企业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
(七)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
决。
六、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各方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本公司及其他合伙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本次交易不会影
响公司正常运营。基金合伙协议关于管理费、投资决策机制、收益分配与亏损分
担等约定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交易的目的是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和整体盈利能力,充
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先进的投资理念和优秀的投后管理能力,依托公司产业链及
产业生态,投资布局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投资基金将围绕公司产
业链及产业生态领域,投向硅基新材料、磷基新材料、新能源电池材料等相关领
域,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助于公司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对公司开拓下
游客户及增强客户业务协同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
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
常开展。
八、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
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公司本次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
助于公司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对公司开拓下游客户及增强客户业务协同性具
有重要意义。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各方出资额和
出资比例。本公司及其他合伙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本次
交易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基金合伙协议关于管理费、投资决策机制、收益分
配与亏损分担等约定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以 8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董事余成根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
本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本议案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以 3 票同意、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
规划,有助于公司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对公司开拓下游客户及增强客户业务
协同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各方
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本公司及其他合伙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交易价格公允、合
理。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基金合伙协议关于管理费、投资决策机制、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等约定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九、本次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仍处于筹备设立阶段,后续尚需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基金业协会
等登记注册、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基金在
后期运营过程中,所投资项目可能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投资标的运营管理
等多种因素影响,投资进展及项目完成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投资收益
不及预期或亏损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密切关注产业投资基金投
资项目的经营状况,结合投资基金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各方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公司及其他合伙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本次交易不会影响
公司正常运营。基金合伙协议关于管理费、投资决策机制、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等约定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本
次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
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