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邦股份: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8-08 22: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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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20      证券简称:方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
              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
值认可,计划自 2024 年 2 月 8 日起 6 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
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本
次增持股份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
势实施增持计划。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2 月 8 日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管增持股
份计划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2024 年 2 月 8 日至 2024 年 8 月 7 日,增持主体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99,996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1240%,增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321.24 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
下限 300 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且已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冬梅女士;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高
强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王作凯先生。
生,通过广州力加电子有限公司、海南美智电子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 10,065,4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48%。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李冬梅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347,7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088,7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7%;合计控制公司股份
湖南美智电子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900,355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12%。董事会秘书王作凯先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持有公司股份 5,000
股。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2 月 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
高管增持股份计划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如下:
     姓名        增持方式    增持股数量(股)   增持比例(%)     增持金额
          合计          99,996      0.12%     3,212,440.60
    注:本公告所有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合计增持金额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苏陟先生,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3,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15%;通过广州力加电子有限
公司、海南美智电子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065,4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4774%;合计控制公司股份 10,139,217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2.5688%。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冬梅女士,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 2,368,08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355%;通过广州力加电子有限公司、
海南美智电子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088,764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5.0685%;合计控制公司股份 6,456,8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0041%。
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高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687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0033%;通过湖南美智电子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股本的 1.1194%。公司董事会秘书王作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8,13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0101%。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增持人苏陟先生、李冬梅女士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
合《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
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
规定。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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