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
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神思电子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以货币资金以及经评估后的股权、债权、实物、
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
(一)金融市场投资,包括在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
汇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等进行的投资(严
格控制金融类投资,严禁从事投机性、高风险的金融类产品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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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投资,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
新公司,或者购买股权、认购增资等方式取得所投资企业全
部或部分股权、财产份额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
不存在济南市国资监管部门列入投资负面清单的情形;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四)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或有社会效益;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经
营性现金流水平、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六)坚持审慎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全资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子公司对
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
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投资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及第一百三
十三条等规定的权限、程序等要求,由股东大会、董事会、
总经理依其职权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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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
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
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
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公司子公司投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参股子
公司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参股子公司制度另有规定,
报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按其自有制度执行。
子公司应根据企业规模决定是否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
部门,不设专门管理部门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与投资管
理相关的日常工作。
公司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专门的
项目小组办理指定的权益性投资项目。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九条 公司经营计划应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
计划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由财务部负责汇总。公
司所属各子公司需于编制年度经营计划的同时编制年度投
资计划。
第十条 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包括:投资方向、投资重点、
项目名称、性质、投资方式、规模、效益估算、资金来源等。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按《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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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随公司及子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下
达相关单位后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投资计划的实施
和调整,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和资金安排情况及
时调整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报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投资项目立项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项目实行立项制度。根据公司发展
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
进行项目预选,并作出“项目预选建议书”。项目预选建议
书应当在收集必要的资料基础上,着重就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和评估:
(一)与项目相关的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状况;
(二)合作伙伴基本情况;
(三)投资方式、规模、周期以及预期效益;
(四)风险与对策。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有投资项目建议权,根据公司投资
原则和年度投资计划,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提交“项目预选
建议书”。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负责组织专业
人员对“项目预选建议书”进行评估,并在“项目预选建议
书”上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立项。
第十六条 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立项后,投资管理部
门可成立项目小组,负责对该项目进行深入研究。项目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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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分析项目有关资料;
(二)负责对外谈判;
(三)负责项目有关文件的起草;
(四)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小组应尽快开展工作,并及
时向项目投资决策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
(一)项目概况:经济发展趋势,项目所属行业、地区
现状与发展潜力,投资方式、规模和期限,经营方向等。
(二)投资各方情况:投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法定办公地址、经济业绩与财务状况。
(三)市场预测:海内外市场供应现状与未来趋势、项
目生产或经营策略、产品销售方式、定价原则、推销措施与
未来三年销售预测。
(四)生产或经营安排:主要产品的名称、规模、型号、
技术性能、用途以及生产规划。
(五)物料供应:根据生产规划和物耗定额,编制原材
料、燃料、辅助材料的来源、数量、单价以及储运方式。
(六)区位选择:企业地址的自然条件、交通运输条件、
能源条件、投资环境与费用预算。
(七)技术方案:技术目标、技术来源、技术可行性评
价与技术转让方式及费用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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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设备方案:设备参数的选定及其依据、设备清单
及费用估算。
(九)环境污染:污染物的产生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污
染的治理方案及费用估算。
(十)土建方案:工程总平面图、主要规划指标、分项
建筑面积和总面积、主要建筑及配套设施、安装材料、建筑
周期及费用估算。
(十一)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人员工资、
福利标准与费用估算。
(十二)项目实施:自可行性研究至正常经营期内各项
工作的安排进度。
(十三)财务预算:投资估算与资本预算、经营收入及
税金预算、经营成本与期间费用预算、损益预算、资产、负
债及权益预算、现金流量预算。
(十四)效益评价:静态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动
态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与投资回收期、盈亏平衡分
析(量、本、利分析)与敏感性分析。
(十五)风险与不确定性及其对策:风险与不确定性的
产生原因、程度及其对策。
第十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明确
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根据年度投资
计划及项目前景明确签署是否同意投资或要求重新调研论
证的意见。对于需报董事会审核的投资项目,经公司总经理
同意后报董事会审核。对于需报股东大会审核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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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核。
第十九条 公司对投资实行分级决策,具体的决策权限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资监管规定,公司内部决策后,需报国资监管部
门或所属集团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履行相关审批、备案
程序后执行。
第六章 投资的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按上述规定完成审批程
序后,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各子公司的投资项目
按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后,由各子公
司经营班子负责实施,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跟踪。
第二十一条 项目开始实施时,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可配
合项目实施单位成立项目筹建小组。筹建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实施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报批等事宜;
(三)根据项目投资预算,负责或参与筹措项目所需资
金。
第七章 投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投资企业管理包括对下属子公司及
参股公司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投资项目的基本管理原则为:按照
现代企业管理规范,产权明晰,责任有限,科学管理,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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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在严谨的宏观调控与高效的经营运作基础上,在确保
投资项目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与风险最
小化。
公司应依照本管理制度和公司其他相关制度对投资项
目实行专业管理,不得违反相关制度规定越权干预投资企业
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做好投资实施过程中
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定期对投资风险进行检查,保持
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必要时由公司对
项目实施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节 对子公司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是公司根据分工、协作与分散投资
风险原则以及经营需要,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和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具有独立企
业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是公司经营运作的基础机构。子公
司的下列决策应服从公司的统一部署,并报公司通过后方可
实施:
(一)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其调整;
(二)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三)经营范围、方式和经营策略及其调整;
(四)子公司章程或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应经公司
批准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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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公司对子公司以派出董事及高管人员参与管理的方式进行
监管。子公司总经理按其章程规定提名,并由子公司董事会
按法定程序任免。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
定进行。子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其总经理提名,子公司
董事会任免。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的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方案(除财
务机构)由子公司经营班子在遵循资源共享、高效运作的原
则下,根据运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报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
行。
子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应依照公司财务负责人提出的
公司财务机构设置的总体方案,由子公司经营班子提出财务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案,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参与研究,报
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子公司财务人员的招聘、录用、
内部调动、培训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协
调一致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与公司各职能部门保持密切工作
联系。对于需要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派出
董事报总经理,总经理根据本制度规定作出决议或报董事会、
股东会审批后对派出董事作出具体决策指示;对于需要子公
司总经理审议的事项,应充分尊重子公司的实际情况,但相
关事项应通过派出董事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统一备案,并每
半年报告一次实施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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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实施对外投资并
按照本制度进行管理。具体管理细则经子公司董事会通过后
实施,并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经营计划的制定程序按照公司计划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正式下达的考核
方案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制定年度奖惩预案,奖惩预案经征
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经子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形
成决议,投资管理部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管
理应当依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与计划管
理制度制定符合实际运作需要的管理细则,由子公司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管理细则报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企管人力部备
案。
第三十四条 如发现子公司有违反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和相应实施细则以及子公司依据前述制度制定的管理制
度的行为,公司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知会相关职能部门
及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并予以必要的指导;如子公司仍未根
据公司的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正,公司应将情况书面报告派出
董事,并报公司总经理备案。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就公司
的建议作出必要的回复与说明。
子公司遵守管理制度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子公司董事
会在评定该项成绩时应充分听取公司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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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又未延期;
(二)因机构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子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四)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出现前款所列解散事由需要清算时,
应当依据下列程序进入清算程序:
(一)由子公司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和解散清算预案;
(二)公司总经理批准清算申请;
(三)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形成决议;
(四)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清算小组由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投资管理
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和审计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十八条 非经清算小组同意,清算期间子公司董事
会成员和经营班子成员不得擅自离职。
第三十九条 清算小组负责编制清算报告,报告内容包
括:
(一)解散理由;
(二)资产清册和负债清册;
(三)人员遣散或安置预案;
(四)资产移交和债务清偿预案。
第四十条 清算小组编制的资产负债清册经内部审计后,
由子公司负责人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确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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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小组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
应给予充分协助。
第四十一条 清算过程中,如发现有违法或违纪行为,清
算小组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或法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结束时,清算报告经公司投资管理部
门、财务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签署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
准后,由子公司董事会确认,报批准机关及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第三节 对参股公司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参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和公
司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公司投资,但持有股权比例低于50%
且不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管理依据合资各方签订
的合同、章程以及通过派出董事、派出人员等参与管理的方
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 派出董事应当遵守公司派出董事管理制度,
并促使参股公司向公司各职能部门报备以下文件或事项:
(一)经营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方案;
(二)经营范围、方式和经营策略及其重大调整;
(三)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
其变动;
(四)参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及相应的人员规模;
(五)参股公司的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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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参股公司的解散清算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参股公司的章程或合同进行。
第八章 投资企业商标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的注册商标统一由公司进行申请、
维护,子公司无偿使用该等商标。参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与
合作方的合资协议与公司签订有偿或无偿的商标使用合同。
派出董事应促使参控股公司及时向公司商标管理部门通报
商标侵权情况以及商标年度使用情况。
第九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四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依
法收回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四十九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
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的;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
产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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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参照批准
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资
产的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十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各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五条 各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该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各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
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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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披露的事项。
公司参股公司若发生上述事项参照执行。
第五十七条 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宜向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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