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电气: 新特电气 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08 21: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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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四年八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
  第五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
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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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
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内审部,内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
下,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内
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
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
际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
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
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现守。
  第十三条 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相关职责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中确
定。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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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特别调
查,查找薄弱环节和故障所在,确保公司资源充分、合理运用;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
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
报复。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计划、预算、
  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实地查看、盘点或监盘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材料;
  (四)根据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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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
  的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要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要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货币资金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主要审计范围如下:
  (一)一般审计或调查:
等;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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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性、完整性、风险及效益情况;
情况等;
  (二)专项(专案)审计或调查:
进行评价;
益的行为进行专项调查、核实;
制制度展开专项审计并发表相关意见。
  (三)董事会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信息清哳、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内部审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应
不少于 10 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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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
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按照审计工作实施计划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事项进
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
容、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
  (三)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经董
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
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
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
实质性测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人员
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
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审计终结 后,应
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
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对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要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
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拔露,披露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己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内部审计部门
负贵人要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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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查过
程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捉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二)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三)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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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货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己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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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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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自披露公司 2024 年年报
开始,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且每年在披露公
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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