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45 证券简称:长江通信 公告编号:2024-045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8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15 - 2024/8/16 2024/8/1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18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详见 2024 年 6 月 19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长江通信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4-035))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29,612,13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368,970.56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15 - 2024/8/16 2024/8/16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本次直接由公司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为: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
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有限公司、武汉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
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发现金红利为 0.072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72 元。
如 QFII 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
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072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
币 0.08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 2 号
联系部门: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27-67840308
特此公告。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