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投智能(厦门)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投智能(厦门)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本规定所称子公司,
是指公司持股的全资和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名词的定义: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证券法》《信披办法》《上市
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的信
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
规定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中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规定的情形。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规定
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
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包括
组织建立、修订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制度,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问题做出相关决定之前,从信息披露合规角度发表专
业意见,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
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事务,负责相关信
息的收集,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的保管。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各单位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应指派专人负责整理本单位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单位相关的信息;应认真传递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
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应
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信息收集工作,按时提交相关文
件、资料。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第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
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
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自愿性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
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所称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下列类型
的事件:
(一)签订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技术类奖项;
(三)主导或者参与行业重要标准编制等信息;
(四)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
(五)不属于《证券法》《信披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公司应当
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其他事件。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审核与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作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
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定、签发、披露;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在事项确定当天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
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
记录,及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职责时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监督评价与违规追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
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出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件等,公司有权按照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员工奖惩制度等相关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
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