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08 17: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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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
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视重要性参考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
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审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
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审计人员;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式以及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资格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
整理等工作;
  (二)采用须公开披露的选聘方式时,公司应通过公司官网等公
开渠道披露选聘文件;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公司。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
     (四)审计委员会根据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查后初步选定会计师事务所,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将书面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选聘合同、
业务约定书。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方式和要求
     第八条 为保障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公平、公正地顺利进行,
公司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
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进行选聘。要求如下:
     (一)采用公开招标等须公开披露的选聘方式时,公司须通过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
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二)公司应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
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
聘材料;
     (三)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
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四)选聘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拟选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
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
保存。要求如下:
  (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二)应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
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
价的分值权重不高于 15%;
  (三)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
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四)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
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时,
须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
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销毁。
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聘任
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
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 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
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
况和变化原因。
          第六章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拟续聘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下一年度
审计业务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是
否符合本制度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做出全面客观的
书面评价。审计委员会对续聘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要求,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期限应符合《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
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
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
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合并计算。
         第七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
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或时间安排难以
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
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约定履行义务;
  (四)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五)公司认为继续聘用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
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
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
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应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
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书面
报告。公司按本制度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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