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以下简称“《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证券法律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
门,为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未经董事
会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
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
露的信息,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香港证券及
期货条例》等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具体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统称
“符合条件媒体”)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决议;
(十四)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二十;
(十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
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
式,知悉的时间及地点,内幕信息所处的阶段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对信息严格保
密及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
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法律部,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及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
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己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
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
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
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
古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
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
股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