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黄金: 赤峰黄金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07 22: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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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
“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免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不
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
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应按照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其与董事会有不同意见的任何
资料(如有)
     ,以及说明是否有任何其他事项需要通知公司股东)。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办理有关档
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
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
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
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
市之日起施行。修订时须经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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