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2024-070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发行基本信息
可转债代码 110096 可转债简称 豫光转债
原股东配售代码 704531 原股东配售简称 豫光配债
转债申购代码 733531 转债申购简称 豫光发债
发行日期及时间 (2024 年 8 月 12 日)(9:30-11:30,13:00-15:00)
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8 月 9 日 原股东缴款日 2024 年 8 月 12 日
摇号中签日 2024 年 8 月 13 日 发行价格 100.00 元
发行总金额 71,000 万元 原股东可配售量 710,000 手
转债申购上限 1,000 手
主承销商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特别提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金铅”、“发行人”、“公司”
或“本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
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4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可转债”或“豫光转债”)。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
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参与本次发行
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公告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布的《实施
细则》。
一、投资者重点关注问题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1)原股东优先配售均通过网上申购方式进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向原股东优
先配售证券,不再区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原则上原股东均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通过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配售,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
一清算交收及进行证券登记。原股东获配证券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证券。
本次发行没有原股东通过网下方式配售。
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及缴款日(T 日),所有原股东(含限
售股股东)的优先认购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2
日(T 日)9:30-11:30,13:00-15:00。配售代码为“704531”,配售简称为“豫光
配债”。
(2)原股东实际配售比例调整。本公告披露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 0.000651
手/股为预计数,实际配售比例将根据可配售数量、可参与配售的股本基数确定。
若至本次发行可转债股权登记日(T-1 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导
致优先配售比例发生变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T 日)前(含)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调整公告。原股东应按照该公告披露的实际配售比例确定可
转债的可配售数量,请投资者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仔细核对其证券账户内“豫光
配债”的可配余额,作好相应资金安排。
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若原股东
有效认购数量小于认购上限(含认购上限),则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
(3)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1,090,242,634 股,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本
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71.00 万手。
日),网上申购时间为 T 日 9:30-11:30,13:00-15:00。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2024 年 8 月 12 日(T 日)申购时缴付
足额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
缴付申购资金。
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 号)的相关要求。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
额。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
购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参
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概括委托
代其进行申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
示书必备条款》。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
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形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
险揭示书》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
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
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
申购均为无效申购。对于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中签认购资金交收
日 2024 年 8 月 15 日前(含 T+3 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
证券账户。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
专用账户、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
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证券
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日终为准。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确定的网上
发行数量时,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2024 年 8 月 13 日(T+1 日),根
据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在公证部门公证下,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共同组织摇
号抽签。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
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4 年 8 月 14 日(T+2 日)日终
有足额的认购资金,能够认购中签后的 1 手或 1 手整数倍的可转债,投资者款项
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
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 手。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
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为 71,000.00 万元。主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
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将调整最终包销
比例;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将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
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
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和存托凭证的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
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含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
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
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
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和存托凭
证的次数合并计算。
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和配售原则,充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
券投资风险与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投资者一旦参与本
次申购,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申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
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调,继而影响可转债的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转债的跟踪评级报
告。
售条款、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市场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波动情况较为复杂,
可能出现跌破发行价、价格大幅波动、与投资价值相背离,甚至交易价格低于面
值等情况。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分为两个部分
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704531”,配
售简称为“豫光配债”;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9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0.651 元面
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0 元/手转换成手数,每 1 手(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0651 手可转债。实际配售比例将根据可配
售数量、可参与配售的股本基数确定。若至本次发行可转债股权登记日(T-1 日)
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导致优先配售比例发生变化,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将于申购日(T 日)前(含)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调整公告。原股东应按
照该公告披露的实际配售比例确定可转债的可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2)原股东持有的“豫光金铅”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
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登记公司配
股业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以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
“733531”,申购简称为“豫光发债”。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
低申购数量为 1 手(10 张,1,000 元),超过 1 手必须是 1 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
申购数量上限是 1,000 手(1 万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
无效。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重要提示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887 号文同意
注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豫光转债”,债券代码为“110096”。
万张,按面值发行。
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
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0.651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
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0 元/手转换成手数,每 1 手为一个申购单位。
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04531”,配售
简称为“豫光配债”。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 1 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参见释义)
原则取整。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原股东
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
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71.00 万手。
“733531”,申购简称为“豫光发债”。每个账户最小申购数量为 1 手(10 张,
申购上限是 1,000 手(1 万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首日即可交易。
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申购数量、认购资金缴
纳、投资者弃购处理等具体规定。
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豫光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豫光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河南豫
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 2024 年 8 月 8 日(T-2 日)
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上。投资者可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
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的影响,经营
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发行日至上市交易日之间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和利
率波动导致可转债价格波动的投资风险。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和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含义:
发行人、豫光金铅、公司、本公司 指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转债、
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71,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豫光转债
本次发行 指发行人本次发行 71,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行为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权登记日(T-1 日) 指 2024 年 8 月 9 日
指 2024 年 8 月 12 日,指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接
优先配售日、网上申购日(T 日)
受网上投资者申购的日期
指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上交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
原股东
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指符合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
有效申购
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购数量符合规定等
指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转债可认购数量不足 1 手的部分按
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
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 1 手的部
精确算法
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
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
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元 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71,000.00 万元,发行数量 71.00 万手(710.00
万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票面价格发行。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4 年 8 月 12 日至 2030
年 8 月 1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
款项不另计息)。
(2)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10%、第二年 0.30%、第三年 0.60%、第
四年 1.00%、第五年 1.50%、第六年 2.00%。
(3)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
利息。
① 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② 付息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
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及以后计
息年度利息。
(4)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4 年 8 月 16 日,T+4 日)起
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 年 2 月 16 日,非交易日顺延)起至可转债到期
日(2030 年 8 月 11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5)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①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6.17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
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
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② 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
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
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
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P1 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
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
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或注销、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
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
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6)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① 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② 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
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7)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
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
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
期应计利息。
(8)赎回条款
① 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
面面值的 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② 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9)回售条款
① 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
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
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
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
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
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
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
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
行使部分回售权。
② 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
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
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
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
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
加回售权。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10)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票同等的权
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1)评级情况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
司评级,根据其出具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2)信用评级机构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3)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8
月 9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
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
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
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 号)的相关要求。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
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全国所有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本次发行的豫光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豫光转债上市首日
即可交易。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71,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 71,000.00 万元。主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
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
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21,300.00 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
额的 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沟通:如确定
继续履行发行程序,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将及时向
上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上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
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日期 交易日 发行安排
T-2 日 刊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星期四
T-1 日
星期五 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刊登《可转债发行提示性公告》
T日
星期一 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确定网上申购摇号中签率
T+1 日
星期二 根据中签率进行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
T+2 日
星期三 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并缴纳认购款
T+3 日
星期四 金额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星期五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9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
东。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豫光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9 日,T-1
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手数,每 1 手(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0651 手可转债。实际配
售比例将根据可配售数量、可参与配售的股本基数确定。若至本次发行可转债股
权登记日(T-1 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导致优先配售比例发生变
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T 日)前(含)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调整
公告。原股东应按照该公告披露的实际配售比例确定可转债的可配售数量。原股
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 1 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
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 1 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
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
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1,090,242,634 股,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
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71.00 万手。
(1)原股东优先配售的重要日期
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9 日(T-1 日)。
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及缴款日:2024 年 8 月 12 日(T 日)在上交所交易系统
的正常交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 进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式
所有原股东的优先认购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光配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 手(10 张,1,000 元),超出 1 手必须是 1
手的整数倍。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
申购量获配豫光转债,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豫光配债”的可配余额。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原股东持有的“豫光金铅”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
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上交所相关业务
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程序
①投资者应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核对其证券账户内“豫光配债”的可配余额。
②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
③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
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
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
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④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
定办理委托手续。
⑤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4)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
申购量获配豫光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
认购无效。
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
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三、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
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
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2〕
本次发行的豫光转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71,000.00 万元。本次发行的豫光转债
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为 100 元/张。
行。
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一经申报,不得
撤单。
(1)申购代码为“733531”,申购简称为“豫光发债”。
(2)申购价格为 100 元/张。
(3)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 1 手(10 张,1,000 元),
每 1 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出 1 手必须是 1 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000
手(1 万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投资者应结合行
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主承销商发现投
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投资者的
申购无效。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
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概括委托代其进行申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
示书必备条款》。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
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形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
险揭示书》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
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
(4)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
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
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
专用账户、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
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证券
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日终为准。
(5)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
(1)办理开户手续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
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 2024 年 8 月 12 日(T 日)前办妥
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上买入上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申购时,投资者
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应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
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到与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
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各项内容
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
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
(1)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按投资者
的有效申购量配售;
(2)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则在公证部门监督
下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按摇号抽签结果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
每一中签号码认购 1 手可转债。
中签率=(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若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
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并将配号结果
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证券报》
《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河南
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
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上交所于当日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报》
《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网上中签
结果公告》中公布中签结果。
(4)确定认购数量
购豫光转债数量,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 1 手(10 张,1,000 元)可转债。
网上投资者应根据 2024 年 8 月 14 日(T+2 日)公布的中签结果,确保其资金
账户有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
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 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
销。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
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
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和存托凭证的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
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含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
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
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
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和存托凭
证的次数合并计算。
网上投资者中签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 2024 年
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割和债权登记,并由上交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本次网上发行豫光转债的债权登记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电脑主
机传送的中签结果进行。
四、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
次发行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
施,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在批文有效
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的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五、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
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
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21,300.00 万元。当包销比例超
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
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
施,将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
行。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 2024 年 8
月 9 日 ( T-1 日 ) 就 本 次 发 行 在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网 路 演 中 心
(https://roadshow.cnstock.com/)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八、风险揭示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已充分揭示已知范围内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
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募集说明书》。
九、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
名称: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慧玲
联系地址: 济源市荆梁南街 1 号
联系电话: 0391-6665836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资本市场部
联系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88 号星立方大厦 B 栋 3 楼
发行咨询电话: 021-65675850、021-55800206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