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24-109
债券代码:149586 债券简称:21 金街 04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1 金街 04)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四期)(债券简称:21 金街 04,债券代码:149586)将于 2024 年 8
月 9 日支付自 2023 年 8 月 9 日到 2024 年 8 月 8 日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的债
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8 月 8 日,凡在 2024 年 8 月 8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
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 年 8 月 8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
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
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公司在 2021 年 8 月 9 日发行的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将于 2024 年 8 月 9 日支付自 2023 年 8 月 9
日到 2024 年 8 月 8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
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司债券(第四期)。
选择权。
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本金兑付日为 2024 年 8 月 9 日(如遇非交易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四期)发行结果公告》,“21 金街 04”的票面利率为 3.08%,每 1 手“21 金街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4.64 元,
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
息为人民币 30.80 元。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及除息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8 月 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21 金街 04”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
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
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
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等规
定以及 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该实施期限由 2021 年 11 月 6 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
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兑付兑息的相关机构
联系人:范文
联系电话:010-66573955
传真:010-66573956
联系人:李文杰
联系电话:010-56051920
传真:010-56160130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层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