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谊众: 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07 20: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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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对第二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
足保本要求的产品。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
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上
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
超过 6.5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
    二、对《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授予股票数量、
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
  三、对《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
市地位。
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长远利益,公
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胡改蓉、熊焰韧、周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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