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07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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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807 第 0447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金证法意[2024]字 0807 第 0447 号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赵力峰律师、程幕君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东阿阿
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东大会。2024年7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2024-39)(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
内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和会议通知内容,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网络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
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44人,所代表的股
份数合计266,600,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66%。其中,现场出
席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人,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209,999,981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86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共237人,所代表的
股份数合计56,600,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9%。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和
授权委托书,经比对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
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律师共同对现
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并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66,474,8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28%;
反对8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328%;弃权38,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7,187,975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3%;反对87,5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7%;弃权38,4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
  白晓松得票数为261,367,72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98.037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 数 为
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
效票数。
  邓蓉得票数为259,413,807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
效票数。
   孙金妮得票数为262,916,31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98.618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 数 为
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
效票数。
   徐培清得票数为262,970,508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98.638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 数 为
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
效票数。
   程杰得票数为262,870,658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
效票数。
   丁红岩得票数为262,891,346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98.608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 数 为
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效票数。
   文光伟得票数为263,151,09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98.706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 数 为
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
效票数。
   果德安得票数为263,111,18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98.691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 数 为
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
效票数。
   孙晓波得票数为265,418,31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99.556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 数 为
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
效票数。
   陶然得票数为265,327,13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效票数。
   唐娜得票数为260,987,006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
效票数。
   商恩志得票数为261,834,06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98.212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得票 数 为
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且为有
效票数。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______________   赵力峰:______________
                       程幕君: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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