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187-1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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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佳都科技、公司 指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
指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
《公司章程》 指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东大会 指 佳都科技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佳都科技董事会
监事会 指 佳都科技监事会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数字均保留两位小数,各列表中数字合计与总额不一致
的,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187-11 号
致: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佳都科技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律师作为佳都科技本
次股权激励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佳都科技本次激励计划
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如下核查与验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佳都科技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
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经查验,佳都科技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已履行如下程序: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相关的议案。董事会有
权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佳都科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
的相关手续。
二、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等具体事项
本次因 27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离职需回购注销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927,200 股,因 5 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离职需回购注销的已
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35,000 股,合计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62,2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2,144,492,465 股的 0.059%。
配预案》,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
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56 元(含
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鉴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实施完成,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调整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4.0015
元/股调整为 3.98294 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3.10 元/股调整为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原因、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以及本次
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佳都科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原因、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以及
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
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手续。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