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93 证券简称:瑞芯微 公告编号:2024-054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数量:58,000 份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6 日分别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注销 58,000 份股票期权。现对有关
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授权及批准情况
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述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及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 58,000 份股票期权。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相关说明
根据《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二次修订稿)》《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被公司
辞退、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雇佣协议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
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和解除限售,股票期权由
公司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鉴于:
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
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拟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 2,000 份。
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拟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6,000
份。
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拟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 28,000 份。
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拟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2,000
份。
综上,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及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 58,0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符合各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及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
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注销 58,000 份股票期权的相关安排。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次修订稿)》《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