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芳源股份
股票代码:688148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袁宇安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谢宋树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龙全安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张斌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刘京星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林洁萍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陈剑良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八:林卫仪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朱勤英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十:陈少安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股份变动性质:因股权激励获授股份及二级市场增持,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
数量增加;因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以及可转债转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股东一致行
动关系解除导致一致行动人变更以及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发生变化,信息披
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均减少超过5%并下降至5%以下。
签署日期:2024年8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
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释义
芳源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
平方亿利 指 江门市平方亿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本报告书、报告书 指
报告书
因股权激励获授股份及二级市场增持,导致信息披
露义务人股份数量增加;因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以及可转债转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例被动稀释;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导致一致行动
人变更以及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发生变化,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均减少超过 5%
并下降至 5%以下
罗爱平、吴芳、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
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
安、江门市平方亿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吴文成、金晓雅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 袁宇安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44072*************
住所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通讯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 谢宋树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32010*************
住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通讯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姓名 龙全安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44070*************
住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通讯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姓名 张斌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43262*************
住所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通讯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姓名 刘京星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43010*************
住所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通讯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六
姓名 林洁萍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44070*************
住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通讯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七
姓名 陈剑良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44030*************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八
姓名 林卫仪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44071*************
住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通讯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九
姓名 朱勤英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44010*************
住所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通讯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十
姓名 陈少安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43010*************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通讯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
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罗爱平、实际控制人吴芳、
员工持股平台平方亿利于 2020 年 3 月 1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确定为一致
行动关系,约定在芳源股份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时,各方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均以罗爱平、吴芳夫妇的表决意见为准,一致行
动协议有效期为芳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36 个月。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已于 2024 年 8 月 6 日期限届满,各方确认前述协议
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自然解除。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信
息披露义务人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
仪、朱勤英、陈少安不再与罗爱平、吴芳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芳源股份的持股情况将分别单独计算。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不存
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
林卫仪通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票,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斌基于对公
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
司股票,导致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增加。
(二)因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以及可转债转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三)由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宇
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
安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爱平、吴芳合并计算,信息披露义
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均减少超过 5%并下降至 5%以下。
二、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
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2021 年 11 月 26 日,因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
励对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978,000 股完成授予登记,公司股份总数由
刘京星、陈剑良、林卫仪、林洁萍合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729,000 股;吴
芳的近亲属吴文成、金晓雅合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2,000 股。获授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后 15 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从 123,504,000 股增加
至 125,245,000 股,持股比例从 24.2764%增加至 24.4754%。
(二)2022年4月至9月期间,张斌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0,900股,
增 持 后 15 名 一 致 行 动 人 合 计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从 125,245,000 股 增 加 至
(三)2023年1月20日,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办理完成了部分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12,000股的回购注销手续。回购
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511,718,000股变更为511,606,000股。15名一致行动
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被动增加至24.4868%。
(四)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芳源转债”自2023年3月
公司股份总数由511,606,000股变更为511,606,053股。15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
公司股份比例被动稀释至24.4868%。
(五)2023年8月至9月期间,罗爱平、张斌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
股份550,893股,增持后15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从125,275,900
股增加至125,826,793股,持股比例从24.4868%增加至24.5945%。
(六)2023年10月27日,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以及部分激
励对象离职,公司办理完成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更为510,173,053股。罗爱平、吴芳、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
陈剑良、林卫仪、吴文成、金晓雅合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870,500股被予以
注销,回购注销后15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从125,826,793股减少
至124,956,293股,持股比例从24.5945%减少至24.4929%。
(七)2024年5月6日,张斌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0,000股,增持
后15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从124,956,293股增加至124,976,293
股,持股比例从24.4929%增加至24.4968%。
(八)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罗爱平、实际控制人吴芳与袁宇安、谢宋
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平方
亿利于 2020 年 3 月 1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于 2024 年 8 月 6 日期限届
满,各方确认前述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自然解除。罗爱平、吴芳、
平方亿利、以及吴芳的近亲属吴文成及金晓雅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 103,529,493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20.2930%;袁宇安、谢宋树、
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再与罗爱平、吴芳合并计算,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均减少超过 5%并
下降至 5%以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21 年 8 月 6 日的持股数量
及比例计算),罗爱平、吴芳、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
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平方亿利、吴文成、金晓雅为一致行动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23,504,000 股,占公司上市时总股本的比例为 24.2764%,
具体情况如下:
占公司上市时总股 可实际支配表决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本的持股比例 权股份比例
合计 123,504,000 24.2764% 24.2764%
注:公司上市时吴文成、金晓雅尚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24 年 8 月 6 日的持股数量
及比例计算),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
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不再与罗爱平、吴芳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其持股情况单独计算。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可实际支配表决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的持股比例 权股份比例
合计 103,529,493 20.2930% 20.2930%
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的持股情况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可实际支配表决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的持股比例 权股份比例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增减变动的具体情况
在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至《一致行动
协议》于 2024 年 8 月 6 日期限届满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增减变动情
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变动股数(减少
股东名称 变动方式 变动日期 资金来源 变动比例
以“-”填列)
股权激励授予 2021/11/26 - 176,000 0.0344%
谢宋树 股权激励回购注销 2023/10/27 - -88,000 -0.0172%
小计 88,000 0.0172%
股权激励授予 2021/11/26 - 130,000 0.0254%
龙全安 股权激励回购注销 2023/10/27 - -65,000 -0.0127%
小计 65,000 0.0127%
股权激励授予 2021/11/26 - 120,000 0.0235%
集中竞价交易 2022/4/28 自有资金 7,800 0.0015%
集中竞价交易 2022/5/5 自有资金 2,500 0.0005%
集中竞价交易 2022/9/23 自有资金 20,600 0.0040%
集中竞价交易 2023/9/18 自有资金 5,000 0.0010%
张斌
集中竞价交易 2023/9/19 自有资金 5,000 0.0010%
集中竞价交易 2023/9/20 自有资金 5,000 0.0010%
股权激励回购注销 2023/10/27 - -60,000 -0.0118%
集中竞价交易 2024/5/6 自有资金 20,000 0.0039%
小计 125,900 0.0247%
股权激励授予 2021/11/26 - 130,000 0.0254%
刘京星 股权激励回购注销 2023/10/27 - -65,000 -0.0127%
小计 65,000 0.0127%
股权激励授予 2021/11/26 - 70,000 0.0137%
陈剑良 股权激励回购注销 2023/10/27 - -35,000 -0.0069%
小计 35,000 0.0069%
股权激励授予 2021/11/26 - 16,000 0.0031%
林卫仪 股权激励回购注销 2023/10/27 - -8,000 -0.0016%
小计 8,000 0.0016%
股权激励授予 2021/11/26 - 60,000 0.0117%
林洁萍 股权激励回购注销 2023/10/27 - -30,000 -0.0059%
小计 30,000 0.0059%
注:上表的单项股份变动比例分别以股份变动时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进行计算,合计股
份变动比例以目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进行计算;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
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4 年 8 月 6 日期限届满后,袁宇安、谢宋树、龙全
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不再与罗爱平、
吴芳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其在芳源股份的持股情况分别单独计算,其享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情况详见本节之“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和比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当披露
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宇安为公司董事,谢宋树为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龙全
安为公司董事、副总裁,张斌为公司副总裁,刘京星为公司副总裁,林卫仪为公
司资金部经理,朱勤英为公司监事会主席,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
权益的情况详见本节之“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和比例”。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除在公司及其子公
司任职外,不存在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不存在违反《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
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最近 3 年不存在证
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
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斌于 2024 年 5 月 6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
份 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39%,具体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 增持数量 增持价格区间
交易时间 增持比例 增持方式
务人 (股) (元/股)
张斌 2024/5/6 20,000 0.0039% 集中竞价交易 5.00-5.02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
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存放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袁宇安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谢宋树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龙全安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张斌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刘京星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
林洁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
陈剑良
信息披露义务人八:
林卫仪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
朱勤英
信息披露义务人十:
陈少安
日期:2024 年 8 月 6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江 门 市新 会区 古 井镇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司 临港工业园 A 区 11 号
股票简称 芳源股份 股票代码 688148
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 不适用
名称 注册地
朱勤英、陈少安
增加 □
减少 ?(获授限制性股票及二级
市场增持导致股份数量增加;授予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 票、可转债转股导致持股比例被动 有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数量变化 稀释;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导致股份 无 ?
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信息披露义务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均减少超
过 5%并下降至 5%以下)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否 ?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通过股权激励获授新增的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可转
债转股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披露前拥有权益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
的股份数量及占 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爱平、吴芳及
上市公司已发行 平方亿利、吴文成、金晓雅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23,504,000 股,
股份比例 占公司上市时总股本的比例为 24.2764%。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袁宇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
本次权益变动 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不再与罗爱平、吴芳构成一致行动
后,信息披露义 关系,其在芳源股份的持股情况分别单独计算,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均减少超
务人拥有权益的 过 5%并下降至 5%以下,具体如下:
股份数量及变动 单位:股
比例 占目前公司总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本的比例 (减少以“-”填列)
袁宇安 15,046,100 2.9492% -21.3272%
谢宋树 1,554,700 0.3047% -23.9717%
龙全安 1,199,600 0.2351% -24.0413%
张斌 992,600 0.1946% -24.0818%
刘京星 963,800 0.1889% -24.0875%
林洁萍 397,500 0.0779% -24.1985%
陈剑良 388,100 0.0761% -24.2003%
林卫仪 353,000 0.0692% -24.2072%
朱勤英 288,900 0.0566% -24.2198%
陈少安 262,500 0.0515% -24.2249%
时间:2021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4 年 8 月 6 日
方式:
萍、陈剑良、林卫仪通过股权激励获授限制性股票;
份;
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
在上市公司中拥
少安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的时间及方式
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少安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萍、陈剑良、林卫仪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导致持股数量减少;
安、谢宋树、龙全安、张斌、刘京星、林洁萍、陈剑良、林卫仪、朱勤英、陈
少安与罗爱平、吴芳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
是 ?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 因《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可转债转股等原因
资金来源 引起的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斌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否 □ 不适用 ?
是否拟于未来 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
增持 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 否 □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
其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袁宇安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谢宋树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龙全安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张斌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刘京星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
林洁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
陈剑良
信息披露义务人八:
林卫仪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
朱勤英
信息披露义务人十:
陈少安
日期:202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