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8 证券简称: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9
债券代码:123218 债券简称:宏昌转债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宏昌转债 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月10日为休息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宏昌转债”
(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00元(含税)。
期票面利率为0.30%。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宏昌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
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
计息年度的利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宏昌电
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1057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380.00万张可转
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8,000.0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3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
“宏昌转债”,债券代码“123218”。
根据《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相
关条款规定,在“宏昌转债”的计息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公司将于2024年8月12日
(星期一)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现将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年为:1.80%,第五年为:2.50%,第六年为:3.00%。
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
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
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
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司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及债券信用评
级均为“A+”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宏昌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00元(含税)。
对于持有“宏昌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
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
派发利息3.00元;对于持有“宏昌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
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及除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债权登
记日、付息日及除息日如下: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派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8月9日(该日期为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宏昌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
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
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
(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宏昌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询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在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投资者咨询热线“0579-
特此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