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大教育: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06 19: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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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
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未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中国
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在指定
媒体发布了《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公告了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
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规则、联系
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8 月 6 日下午 14:30 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
                                               法律意见书
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6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8 月 1 日。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通
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58 名,所持具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482,23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进
行核查。在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
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
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
会议投票表决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
理人未对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5,449,9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90%;
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01%;弃权 28,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09%。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451,4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32%;
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59%;弃权 28,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09%。
  本议案为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议案,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1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015%;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08%;弃权 2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577%。
  表决结果:同意 35,451,1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24%;
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3%;弃权 28,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03%。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字并存档。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法律意见书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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