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24-040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西”)民事起诉状的涉案金额约
为12,870万元。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反诉的涉案金额
约为25,310万元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判决情况需以终审判决结果为准。本次判决对公
司末来利润将有积极影响。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
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奥特迅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光明区法院”)
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案号为(2022)粤0311民初5440号的《民事判决书》。该案
件前期情况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披露,详见2022年11月19日《关
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3)。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华西
被告(反诉原告):奥特迅
三、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光明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311民初5440
号,光明区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反诉原告)奥特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
中国华西支付部分工程款约83,205,753.64元(因双方存在互付款项,故原告可
申请执行范围为人民币81,370,492.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且原告(反诉被告)
中国华西对“深圳市奥特迅工业园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欠款范围内
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华西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
回。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华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
奥特迅支付质量问题修复造价1,835,261.22元及鉴定费1,646,181.87元元,原告
(反诉被告)中国华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奥特迅
移交案涉工程所有建筑材料的采购合同、支付凭证、发票、送货单等材料,被告
(反诉原告)奥特迅的其他反诉请求被驳回。
判决双方所签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
工总承包补充协议(钢结构连廊工程)》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空
调安装工程)》于2022年11月18日解除。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303.96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反诉案
件受理费人民币653,661元、反诉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
国华西及被告(反诉原告)奥特迅共同负担,双方均已预缴。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五、对公司损益的可能影响
前述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最终判决情况需以终审判决结果为准。本次判决
对公司未来利润将有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将依据实际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