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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116 号
致: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参加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瀛通通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
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
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黄晖先生主
持。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5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东莞园区(东莞
市瀛通电线有限公司会议室)(东莞市常平镇东部工业园常平园区第二小区工业
干道 36 号)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8 月 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80,629,1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447%。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9,187,37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14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的 0.9307%。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68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54,6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870 股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7 人,代表股份 441,76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2851%。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
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现场会议的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
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 80,383,9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8%;171,65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9%;73,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9,38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550%;171,65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560%;73,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8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蔡利平
方梦茹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