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贝因美
股票代码:002570
信息披露义务人: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伟业路 1 号 10 幢 5A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原一致行动人:海南金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厦 25 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人承诺解除
签署日期:2024 年 8 月 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简称“《收购办法》”)、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称“《15 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
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程序履行亦
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原一致行动人在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
露义务人及其原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贝因 美拥有
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贝因美集团
贝因美、上市公司 指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金桔投资 指 海南金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贝因美集团及其原一致行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动人通过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各项方式减
少其所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变动行为
贝因美集团与金桔投资签订的《表决权委托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协议》
本报告书 指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
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原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医疗器械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
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化妆品批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针
纺织品销售;棉、麻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
用品出租;日用品批发;日用杂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高品质
合成橡胶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肥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
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软件开发;二手日用百货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文具
用品批发;办公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
物业管理;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进出口
代理;食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认缴出资 2,128.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陶杨认缴出资 417.00 万元,占注
册资本的 1.96%;郑云香认缴出资 4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88%;王卉认缴
出资 4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88%;刘建永认缴出资 128.00 万元,占注册
资本的 0.60%;洪谦认缴出资 73.4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0.3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原一致行动人
会议及展览服务;品牌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
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
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
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册资本的 99%;海口火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 250 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的 1%。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原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是否取得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他国家的居
留权
董事长、总
张洲峰 男 中国 杭州 否
经理
袁芳 女 董事 中国 杭州 否
何黎明 男 董事 中国 杭州 否
徐达新 男 董事 中国 杭州 否
李志容 女 董事 中国 杭州 否
唐贞云 女 监事 中国 杭州 否
霍红利 女 监事 中国 杭州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原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长期居住 是否取得其他国 在原一致行动人或其他
姓名 性别 国籍
地 家居留权 公司的兼职情况
金桔投资总经理;海口
汪奇 男 中国 杭州 否 火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金桔投资财务负责人;
方晓燕 女 中国 杭州 否 海口火柿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原一致行动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贝因美集团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将其前期已质押予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
月 16 日,金桔投资出具《承诺函》,承诺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期间与贝因
美集团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
《承诺函》约定,金桔投资将与贝因美集团保持一
致行动关系直至贝因美集团将前期已质押予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 4,800 万股
进行依法处分且该等股票不再登记至贝因美集团名下之日止。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海南金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再拥有上述股
份的表决权,也不再是贝因美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债务处置需要导致其 持有的
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减少。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主动增加或减
少其在贝因美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 12 个月内
需要变动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次
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196,418,5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总股本的 13.74%;贝因美集团的原一致行动人金桔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
股份数量为 48,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44%。
贝因美集团及其原一致行动人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通过质押证券处置过户
方式减持贝因美股份 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6%。本次权益变动后,
贝因美集团及其原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 191,418,5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贝因美集团及其原一致行动人于 2024 年 2 月 7 日通过质押证券处置过户方
式减持贝因美股份 10,789,0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989%。本次权益变动后,
贝因美集团及其原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 180,629,471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贝因美集团于 2024 年 8 月 2 日通过执行法院裁定方式减持贝因美股份
股份 132,629,4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28%。金桔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
股份数量为 0 股,双方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贝因美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32,629,471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28%,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132,629,47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28%,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表决权股 表决权股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占总股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占总股
份数量 份数量
(万股) 例 本比例 (万股) 例 本比例
(万股) (万股)
合计持有
股份
贝因美集
其中:
团
无限售条 19,641.85 18.19% 14,841.85 13.74% 13,262.95 12.28% 13,262.95 12.28%
件股份
合计持有
股份
金桔投资 其中:
无限售条 0 0 4,800.00 4.44% 0 0 0 0
件股份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占公司总股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元/股) (万股) 本比例
质押证券处置过户 2023/12/5 4.23 500.00 0.4629%
贝因美集
质押证券处置过户 2024/2/7 4.096 1,078.90 0.9989%
团
执行法院裁定 2024/8/2 4.20 4,800.00 4.4443%
合计 -- 6,378.90 5.9061%
三、信息披露人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为无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其 中 ,存 在 被质 押 、冻 结 等权 利 受 限情 况 的股 份数量为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500 万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协议相关内容
甲方: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高新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双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质 押证券
处置过户业务,将 500 万股被质押股票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处置过户至杭州
高新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双方以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贝因美股票收盘价的平均价为依据,确定质押证券的每股处置价格为 4.23 元/
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如一方不履行或违反协议任何条款和条件、承诺、声明
和保证,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一方按照协议约定债务总额的 10%承担违约责任
并就其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非违约一方为此支付的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财产保全相关费用等所有费用)向违约方主张赔偿。
(二)1078.90 万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协议相关内容
甲方: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的价格为签署《质押证券处置过户协议》前 20 个交易日
收盘均价,即每股 4.096 元;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数量为 10,789,029 股,处置过
户的质押证券折抵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44,191,862.18 元。双方确认,申请处置过
户的质押证券折价总额以未履行债务金额为上限。
本条所述之守约方所遭受的且可以从违约方获得赔偿的损失包括所 有的直
接经济损失、任何可以预见到的合理的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公关费、评估费、拍卖费、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相关内容
委托方: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
受托方:海南金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和届时有效的《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规定和金桔投资自身意愿,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1)召集、召开和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
(2)提案、提名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或推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股东提议或提案;
(3)在本公司所有股东大会中行使表决权,包括提出议案并表决或作出其
他意思表示等。
(1)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2 年;
(2)双方签署解除或终止表决权委托的书面文件;
(3)贝因美集团对标的股份(前期已质押于中航信托的 4800 万股)进行依
法处分且该等股票不再登记至贝因美集团名下之日。
五、其他说明
根据金桔投资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签署的《承诺函》,金桔投资在《表决权
委托协议》生效期间内与贝因美集团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
,
贝因美集团对标的股份(前期已质押于中航信托的 4800 万股)进行依法处分且
该等股票不再登记至贝因美集团名下之日,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截至本报告签
署日,金桔投资与贝因美集团不再是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仍未履行完毕的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一致行动人关系撤消不违反其此前做出的承诺。
第五节 最近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原一致行动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 6 个月内买卖贝
因美股份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
的具体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洲峰
签署日期:2024 年 8 月 5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在地
股票简称 贝因美 股票代码 002570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人名称 务人注册地
增加 □ 减少 √ 有 □ 无 √
拥有权益的股 有无一致行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本 次 解 除 一 致 行 动关系
份数量变化 动人
□ 后无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注:质押证券处置过户)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196,418,500 股,拥有表决权股数 148,418,500 股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原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18.19%,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后,信息披露 持股数量:132,629,471 股,拥有表决权股数 132,629,471 股
义务人拥有权 变动数量:减持股份 63,789,029 股。
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比例:5.91%
及变动比例 持股比例:12.28%
在上市公司中
变动时间:2023 年 2 月 8 日至 2024 年 8 月 5 日
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的时间
变动方式:质押证券处置过户、执行法院裁定
及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不排除 √
人是否拟于未
来 12 个月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或继续减少其持有的公
继续增持或减 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
持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 下内容
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不存在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不存在
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
准
是否已得到批
不适用
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
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张洲峰
日期:202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