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5 证券简称:东尼电子 公告编号:2024-029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新芳、沈晓宇先生主要基于偿还部分质押
融资的需求,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3,900,000 股协议转让给长风基金;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 13,900,000 股协议转让给天盈基金,转让价格为 17.21 元/股,总价款
合计税前人民币 478,438,000 元。
?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新芳、沈晓宇先生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 113,674,6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90%;长风基金、天盈基金未
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沈新芳、沈晓宇先生将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5.98%;天盈基金将持有公司股份 13,9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5.98%。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
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于 2024 年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尼电子”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长风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沈
新芳将其持有的东尼电子 13,900,000 股股份(约占东尼电子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价款(含税价款)为人民币 239,219,000 元;沈新芳、沈晓宇先生于 2024 年 8 月
(以下简称“天盈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沈新芳将其持有的东尼
电子 4,842,500 股股份(约占东尼电子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2.08%)以协议方式转
让给天盈基金,沈晓宇将其持有的东尼电子 9,057,500 股股份(约占东尼电子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 3.90%)以协议方式转让给天盈基金,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 17.21
元/股,转让总价款(含税价款)为人民币 239,219,000 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新芳、沈晓宇先生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 113,674,6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90%,其中,沈新芳先生持有公司
股份 74,9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25%,沈晓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38,704,6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65%;长风基金、天盈基金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新芳、沈晓宇先生合计将持
有公司股份 85,874,6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94%,其中,沈新芳先生将持有
公司股份 56,22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19%,沈晓宇先生将持有公司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5.98%;天盈基金将持有公司股份 13,9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5.98%。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股) (%) (股) (%)
沈新芳 无限售流通股 74,970,000 32.25 56,227,500 24.19
沈晓宇 无限售流通股 38,704,602 16.65 29,647,102 12.75
长风基金 无限售流通股 - - 13,900,000 5.98
天盈基金 无限售流通股 - - 13,900,000 5.98
合计 / 113,674,602 48.90 113,674,602 48.90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方
(1)沈新芳
姓名 沈新芳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3305111957********
住所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通讯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利济东路 555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2)沈晓宇
姓名 沈晓宇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3305011982********
住所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通讯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利济东路 555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股份受让方
(1)长风基金
长风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代表“长风云涌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亚太金融小镇南 12 号楼 A 区 21-08-41 号
法定代表人 盛清
注册资本 壹仟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200MAA912PC12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经营期限 长期
盛清(持股比例 45%)
、徐海军(持股比例 35%)
、陈诚(持股
主要股东
比例 20%)
通讯方式 0571-8609****
(2)天盈基金
杭州天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代表“天盈聚才进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曙光路 85-1 号 1097 室
法定代表人 田学义
注册资本 壹仟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6005957200493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经营期限 长期
主要股东 田学义(持股比例 55%)、陈勰(持股比例 30%)
、吴梁(持股
比例 15%)
通讯方式 138********
经查询,长风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杭州天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新芳、沈晓宇先生与受让方长风基金、天盈基
金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沈新芳与长风基金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出让方(甲方):沈新芳
受让方(乙方):长风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代表“长风云涌 1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简称“标的股份”,约占东尼电子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5.98%)以协议方式转让
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款)为人民币贰亿叁仟玖佰贰拾壹万玖仟元整(?239,219,000)。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股
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进行相应的调整,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
时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则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2)转让步骤及价款支付
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2,500,000),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定金。
转为股份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即转为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并在取得上交所就本
次协议转让出具的确认函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人民币叁仟捌佰壹拾陆万
柒仟贰佰叁拾元整(?38,167,230),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二期股份转让
款。
成前,乙方应将人民币柒仟壹佰柒拾陆万伍仟柒佰元整(?71,765,700),支付至甲
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三期股份转让款。
公司(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的五个工作日内,
乙方应将人民币壹亿零贰佰捌拾陆万肆仟壹佰柒拾元整(?102,864,170),支付至
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四期股份转让款。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人民币贰仟叁佰玖拾贰万壹仟玖佰元整(?23,921,900),支
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五期股份转让款。
印花税、所得税等税负。
(3)标的股份的交割
于完备的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
根据法律和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要求办妥相关税费的纳税手续(即取得
完税证明)。
方应前往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完备的标的股份过户申请材料和完成办理将标的股
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过户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
支付过户手续费、印花税等)。
益和义务。
(4)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
决、命令或裁决等;
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前述状态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不会
发生变化;
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
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
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前述状态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不会发生变化;
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
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5)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订立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
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授权、批准,
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6)协议的终止、解除
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①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及承诺虚假或者不实,导致本协议约定
的目的无法实现;
②因违约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
付一定的违约金,即若该违约方为乙方,则甲方有权不予以退还其已支付的 250
万定金(但除此之外,甲方应在协议解除之日起 2 日内将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其他
全部股份转让款如数退还给乙方);若该违约方为甲方,则甲方应在协议解除之
日起 2 日内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含定金)及支付与定金等额
的违约金。就前述退款(含违约金,下同)事宜,如果甲方延迟退款的,则每延
迟一日按应退而未退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违约责任
议任何承诺、声明和保证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及时更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及时有
效的措施消除此等违约造成的后果,并对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可适用的法律
和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赔偿(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差旅费
用等)。
上交所确认函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若该方系甲方,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退
款要求后的 2 日内双倍返还定金(如延迟返还,每延迟一日,按应返还而未返还
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该方系乙方,甲方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
定金;除前述违约金外,双方无需再向另一方支付其他任何违约赔偿金。
冻结、司法标记或其他被限制转让(如被交易所公开谴责)之情形,且该等情形
无法或未能在 20 日内消除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在收到解除通
知之日起的 2 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含定金)并支付
与定金等额的违约金,如延迟退款,则每延迟一日按照应退而未退金额的千分之
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合向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申请或过户手续或
向税务部门完成税款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本次标的股份总转让款为基数
按照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 5 个工作日未完全
纠正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的 2 个工作
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项(含定金)并支付与定金等额
的违约金,如延迟退款,则每延迟一日按照应退而尚未退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
合向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申请或过户手续。该
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 5 个工作日未完全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
有权不退还定金,但除该定金外,甲方应在协议解除之日起的 2 日内如数退还乙
方向其已支付的其他全部股份转让款,如甲方延迟退还,则每延迟一日按应退而
未退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
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
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
罢工、政策变动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通知对方,并在 5 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
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
止本协议。
通知之日起的 2 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含定金)并自其收到
乙方每笔款项之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五的利率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用(乙方书面
同意免除的除外),如果甲方延迟退款,每延迟一日,甲方应按应退而未退金额
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沈新芳、沈晓宇与天盈基金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出让方一(甲方一):沈新芳
出让方二(甲方二):沈晓宇
受让方(乙方):杭州天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天盈聚才进取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甲方一”、
“甲方二”为一致行动人,合称“甲方”,本协议任何一方单称
“一方”,合称为“各方”)
(1)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约占东尼电子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2.08%)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乙方,甲方二将其
持有的东尼电子 9,057,500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约占东尼电子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售流通股份(简称“标的股份”,约占东尼电子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5.98%)以协议
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税价款)为人民币贰亿叁仟玖佰贰拾壹万玖仟元整(?239,219,000)。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股
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进行相应的调整,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
时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则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2)转让步骤及价款支付
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2,500,000),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本次交易的定
金。
转为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即转为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并在取得上
交所就本次协议转让出具的确认函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人民币叁仟捌佰
壹拾陆万柒仟贰佰叁拾元整(?38,167,230),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二期
股份转让款。
成前,乙方应将人民币柒仟壹佰柒拾陆万伍仟柒佰元整(?71,765,700),支付至甲
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三期股份转让款。
公司(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的五个工作日内,
乙方应将人民币壹亿零贰佰捌拾陆万肆仟壹佰柒拾元整(?102,864,170),支付至
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四期股份转让款。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人民币贰仟叁佰玖拾贰万壹仟玖佰元整(?23,921,900),支
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五期股份转让款。
印花税、所得税等税负。
(3)标的股份的交割
于完备的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
根据法律和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要求办妥相关税费的纳税手续(即取得
完税证明)。
方应前往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完备的标的股份过户申请材料和完成办理将标的股
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过户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
支付过户手续费、印花税等)。
益和义务。
(4)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
决、命令或裁决等;
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前述状态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不会
发生变化;
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
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
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前述状态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不会发生变化;
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
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但不限于退款义务、违约赔偿责任等)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5)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订立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
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授权、批准,
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6)协议的终止、解除
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①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及承诺虚假或者不实,导致本协议约定
的目的无法实现;
②因违约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
付一定的违约金,即若该违约方为乙方,则甲方有权不予以退还其已支付的 250
万定金(但除此之外,甲方应在协议解除之日起 2 日内将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其他
全部股份转让款如数退还给乙方);若该违约方为甲方,则甲方应在协议解除之
日起 2 日内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含定金)及支付与定金等额
(250 万元)的违约金。就前述退款(含违约金,下同)事宜,如果甲方延迟退
款的,则每延迟一日按应退而未退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违约责任
议任何承诺、声明和保证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及时更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及时有
效的措施消除此等违约造成的后果,并对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可适用的法律
和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赔偿(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差旅费
用等)。
上交所确认函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若该方系甲方,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退
款要求后的 2 日内双倍返还定金(如延迟返还,每延迟一日,按应返还而未返还
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该方系乙方,甲方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
定金;除前述违约金外,违约方无需再向守约方支付其他任何违约赔偿金。
冻结、司法标记或其他被限制转让(如被交易所公开谴责)之情形,且该等情形
无法或未能在 20 日内消除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在收到解除通
知之日起的 2 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含定金)并支付
与定金等额的违约金,如延迟退款,则每延迟一日按照应退而未退金额的千分之
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合向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申请或过户手续或
向税务部门完成税款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本次标的股份总转让款为基数
按照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 5 个工作日未完全
纠正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的 2 个工作
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项(含定金)并支付与定金等额
的违约金,如延迟退款,则每延迟一日按照应退而尚未退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
合向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申请或过户手续。该
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 5 个工作日未完全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
有权不退还定金,但除该定金外,甲方应在协议解除之日起的 2 日内如数退还乙
方向其已支付的其他全部股份转让款,如甲方延迟退还,则每延迟一日按应退而
未退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
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
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
罢工、政策变动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通知其他方,并在 5 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
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甲乙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
终止本协议。
通知之日起的 2 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含定金)并自其收到
乙方每笔款项之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五的利率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用(乙方书面
同意免除的除外),如果甲方延迟退款,每延迟一日,甲方应按应退而未退金额
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新芳、沈晓宇先生主要基于偿
还部分质押融资的需求而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
业、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五、所涉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相关股东承诺的情形。
出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
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