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尼电子
股票代码:60359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长风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代表“长风云
涌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亚太金融小镇南 12 号楼 A 区 21-08-41 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 C 座 607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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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
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
三、依据《证券法》、
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
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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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报告书 指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上市公司/东尼电子 指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长风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代表“长风云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涌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沈新芳将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 指 5.98%)协议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长风私募基金管
理(海南)有限公司(代表“长风云涌 1 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的权益变动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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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长风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代表“长风云涌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亚太金融小镇南 12 号楼 A 区 21-08-41 号
法定代表人 盛清
注册资本 壹仟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200MAA912PC12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经营期限 长期
盛清(持股比例 45%) 、徐海军(持股比例 35%)
、陈诚(持股
主要股东
比例 20%)
通讯方式 0571-860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他国家或地 主要任职情况
区的居留权
盛清 无 女 4309211982******** 中国 中国 否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董事在上市公司没有任职或兼职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
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长风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代表“长风云涌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在中国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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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长风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代表“长风云涌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看好公司未来发展而增持上市公司
股份,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次协议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无继续增持东尼电
子股份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则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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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沈新芳先生于 2024 年 8 月 5 日与长风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代
表“长风云涌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沈新芳
将其持有的东尼电子 13,900,000 股股份(约占东尼电子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5.98%)
以协议方式转让给长风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代表“长风云涌 1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 17.21 元/股,转让总价款(含税价款)
为人民币 239,219,000 元。
二、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股份 13,9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8%。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 例(%) (股) 例(%)
长风私募基金管理(海
南)有限公司(代表“长
无限售流通股 0 0 13,900,000 5.98
风云涌 1 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
合计 / 0 0 13,900,000 5.98
三、本次权益变动协议主要内容
出让方(甲方):沈新芳
受让方(乙方):长风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代表“长风云涌 1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简称“标的股份”,约占东尼电子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5.98%)以协议方式转让
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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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为人民币贰亿叁仟玖佰贰拾壹万玖仟元整(?239,219,000)。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股
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进行相应的调整,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
时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则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2)转让步骤及价款支付
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2,500,000),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定金。
转为股份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即转为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并在取得上交所就本
次协议转让出具的确认函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人民币叁仟捌佰壹拾陆万
柒仟贰佰叁拾元整(?38,167,230),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二期股份转让
款。
成前,乙方应将人民币柒仟壹佰柒拾陆万伍仟柒佰元整(?71,765,700),支付至甲
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三期股份转让款。
公司(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的五个工作日内,
乙方应将人民币壹亿零贰佰捌拾陆万肆仟壹佰柒拾元整(?102,864,170),支付至
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四期股份转让款。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人民币贰仟叁佰玖拾贰万壹仟玖佰元整(?23,921,900),支
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五期股份转让款。
印花税、所得税等税负。
(3)标的股份的交割
于完备的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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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和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要求办妥相关税费的纳税手续(即取得
完税证明)。
方应前往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完备的标的股份过户申请材料和完成办理将标的股
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过户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
支付过户手续费、印花税等)。
益和义务。
(4)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
决、命令或裁决等;
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前述状态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不会
发生变化;
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
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
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前述状态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不会发生变化;
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
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5)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订立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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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授权、批准,
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6)协议的终止、解除
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①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及承诺虚假或者不实,导致本协议约定
的目的无法实现;
②因违约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
付一定的违约金,即若该违约方为乙方,则甲方有权不予以退还其已支付的 250
万定金(但除此之外,甲方应在协议解除之日起 2 日内将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其他
全部股份转让款如数退还给乙方);若该违约方为甲方,则甲方应在协议解除之
日起 2 日内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含定金)及支付与定金等额
的违约金。就前述退款(含违约金,下同)事宜,如果甲方延迟退款的,则每延
迟一日按应退而未退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违约责任
议任何承诺、声明和保证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及时更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及时有
效的措施消除此等违约造成的后果,并对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可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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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赔偿(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差旅费
用等)。
上交所确认函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若该方系甲方,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退
款要求后的 2 日内双倍返还定金(如延迟返还,每延迟一日,按应返还而未返还
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该方系乙方,甲方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
定金;除前述违约金外,双方无需再向另一方支付其他任何违约赔偿金。
冻结、司法标记或其他被限制转让(如被交易所公开谴责)之情形,且该等情形
无法或未能在 20 日内消除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在收到解除通
知之日起的 2 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含定金)并支付
与定金等额的违约金,如延迟退款,则每延迟一日按照应退而未退金额的千分之
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合向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申请或过户手续或
向税务部门完成税款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本次标的股份总转让款为基数
按照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 5 个工作日未完全
纠正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的 2 个工作
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项(含定金)并支付与定金等额
的违约金,如延迟退款,则每延迟一日按照应退而尚未退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
合向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申请或过户手续。该
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 5 个工作日未完全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
有权不退还定金,但除该定金外,甲方应在协议解除之日起的 2 日内如数退还乙
方向其已支付的其他全部股份转让款,如甲方延迟退还,则每延迟一日按应退而
未退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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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
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
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
罢工、政策变动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通知对方,并在 5 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
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
止本协议。
通知之日起的 2 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含定金)并自其收到
乙方每笔款项之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五的利率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用(乙方书面
同意免除的除外),如果甲方延迟退款,每延迟一日,甲方应按应退而未退金额
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全部为自有或自筹资
金。
五、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标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的 13,900,000 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
通股,不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等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六、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的时间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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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协议转让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结算办理股份转让
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七、本次权益变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结算办
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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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
的集中交易买卖东尼电子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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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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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长风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代表“长风云涌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202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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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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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司 镇利济东路 555 号
股票简称 东尼电子 股票代码 603595
长风私募基金管理(海南) 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亚太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有限公司(代表“长风云涌 金融小镇南 12 号楼 A 区
名称 注册地
) 21-08-41 号
增加 ?
拥有权益的股份 减少 □ 有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是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否为上市公司
否 ? 否 ?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股票种类:东尼电子 A 股普通股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0 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比例:0 %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股票种类:东尼电子 A 股普通股
后,信息披露义 变动数量:13,900,000 股
务人拥有权益的 变动比例:5.98%
股份数量及变动 变动后持股数量:13,900,000 股
比例 变动后持股比例:5.98%
在上市公司中拥
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结算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有权益的股份变
方式:协议转让
动的时间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 ?
资金来源 否 □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是 □
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是 □
否在二级市场买
否 ?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是 □
否存在侵害上市 否 □
公司和股东权益 不适用 ?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是 □
对公司的负债,
否 □
未解除公司为其
不适用 ?
负债提供的担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 不适用 ?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长风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代表“长风云涌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2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