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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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 指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指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激励计划
指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次解除限售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
指
稿)》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
《考核管理办法》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
中国 指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达/本所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经办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激励计划的经办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 112 号
致: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 师 声 明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
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全面地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
证言,并且提供给信达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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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
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并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激
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信达
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
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
关机构、人士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网站的检索信息发表意见。
信达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有权对被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信达律师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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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 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本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2022年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本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本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9月15日,以
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9月15日
符合《管理办法》《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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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时,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
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第 20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暂缓授予部分)的议案》,认为刘朝辉先生及王华东先生已满足授予条件,确
定以 2023 年 4 月 24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35.00 元/股,向刘朝辉先生授予限
制性股票 31.43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4,000 万股的
生授予限制性股票 2.8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4,000 万
股的 0.0204%,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股票总额 335.67 万股的 0.8520%。公司独
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刘朝辉系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上述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会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相关事
项的核查意见》,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同意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
的授予日为2023年4月24日,授予价格为35.00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
对象授予合计34.29万股限制性股票。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
于向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并
同意以2023年7月31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授予30万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4.72元/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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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进行调整。同日,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修订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和《关于修订
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为符合条件的13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同意董事会回购注销其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1,7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4.72元/股;同意
公司对回购价格作出调整。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于回购注销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董
事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1,7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为34.72元/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
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
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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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
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
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及公告,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及成就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
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部分限售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
数的 40%。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4 日,因此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
限售期已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解除限售的各项条件
及成就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限售条件。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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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 连续任职期限要求,符合解除限
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连续任职期限要求。 售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对各考核年度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A)进行考核,根据上述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指标的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 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
例(X),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
[2023]第 32-00030 号):公司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2022 年度实现扣非后的净利润
净利润(A),万元 为 21,685.36 万元(剔除有效期
对应考
解除限售期 内正在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
核年度
触发值 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综
目标值(Am)
(An) 上,本次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
例为 100%。
首次授予第一 2022 年
个解除限售期 度
首次授予第二 2023 年
个解除限售期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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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第三 2024 年
个解除限售期 度
注:1、上述“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
剔除有效期内正在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
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考核
管理细则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
实际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考核期内离职的当年个人
绩效考核完成率视为 0)。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
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绩效考核完成率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2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完成
(S) (N) 率(S)为 100%,即本期个人层
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S<5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各
项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解除限售的基本情况
(一)授予日:2023 年 4 月 24 日。
(二)登记日:2023 年 6 月 8 日。
(三)解除限售人数:2 人。
(四)解除限售数量:137,160 股。
(五)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具体如下表:
法律意见书
本次解除限售数
本次解除限
已获授予限制 量占已获授予限
序号 姓名 职务 售限制性股
性股票数量/股 制性股票数量的
票数量/股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
人员
合计 342,900 137,160 40%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