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51 证券简称:井松智能 公告编号:2024-045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 年 8 月 5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20.5474 万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5 日
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合肥井松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5 日,以 6.75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20.5474 万股。现将有关
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律师
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
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相关公告。
露了《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3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吴焱明
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
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
告编号:2024-039)。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
司于 2024 年 8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合肥
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40)。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
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20.5474 万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算。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
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
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
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原则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获授的限制 占本次激励
占当前公司
序 性股票数量 计划拟授予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本总额的
号 限制性股票
(万股) 比例
总数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
务负责人
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 106.0000 87.93% 1.23%
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28 人)
合计 120.5474 100.00% 1.4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研究院院长、外籍员工 GUO ZHAOQIN。不
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除 1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
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研究院院长、外籍员工 GUO
ZHAOQIN。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
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
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
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
确认。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5 日,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 股份支付费用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
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本次激励
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
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
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
已获得了现阶段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
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
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二)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三)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