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5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集团”或“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投资业务,
降低投资风险,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建立系统完善的投
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公
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投资行为。因公
司关联交易行为而产生的投资审批,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将货币资
金、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通过各种形式获取股权或购置固定资
产的行为。主要包括:股权投资,指新设企业、向企业增资、收购企业股权
等;固定资产投资,指产线的建设、扩产、技术改造,与土地、房屋及附属构
筑物有关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
第四条 投资行为应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商业规则、产业政策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北方华创集团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和所属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有利于防范风险,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管理实行分级授权审批机制。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执行委员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条 所属公司的投资方案履行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后,将内部投资决策文
件和项目文件报送北方华创集团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如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则需提交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或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审批的投资事项,则仍需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围绕公司发展战略,
统筹相关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但确需追加的投资项目,或者
遇到特殊情况导致年度投资计划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充分论证、履行相应的
程序后进行调整。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年度投资计划等筹划拟投资项
目,应当编写拟投资项目《立项报告》及相关支持材料,确保项目信息完整、
准确。经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履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拟投资项目立项后,公司及所属公司根据项目的投资类型、投资
规模、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成立项目工作组,根据项目需要聘请外部中介机
构,开展详细调研或者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商务洽谈等项目论证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拟投资项目论证通过后,公司及所属公司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公司及所属公司可正式实施项目
投资。涉及国资监管、境外投资监管、反垄断审查等有关政府部门有特殊要求
的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报批或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经济、政策等环境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
经评估无法继续实施的,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提出项目变更方案或者终止申
请,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变更或者终止项目。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投资项目进入投后经营期,公司及所属公司应
严格按照可研报告中的经济指标组织项目运营以达到预期投资目标。公司审计
部门可根据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工作安排对投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按照集团投资项目后
评价相关制度对项目实施、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评价,形成投资项目后评价报
告。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退出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研究启动项目
退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
(二)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方向;
(三)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市场前景不佳;
(四)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投资项目的风险超出公司可接受的范围;
(五)发生协议约定投资终止的情况;
(六)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可以采用转让、减资、解散注销、破产注销等股
权处置方式或者资产处置方式,实现投资项目退出。
第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经过审慎论证后,根据具体情况拟定退出方案,
以解散注销方式退出的投资项目,应当确保股权投资项目名下全部股权投资清
理完毕。涉及人员安置的,应当形成人员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通过后稳妥落实。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可根据需要开展投资项目退出专项审计。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投资项目信息进行披露。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贯穿投资全过程。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
及地方法律法规、上级单位相关规定要求、北方华创集团内控规则,结合外部
环境和自身情况,加强投资事前论证决策、事中实施推进、事后项目运营管理
的风险控制,提升风险监控预警能力,出现重大不利情形时,及时采取相应风
险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集团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有关机构对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落
实情况进行监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投资项目在
内部审计中发现重大失误,公司应查明原因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原《投资
决策管理制度》、《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