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 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

证券之星 2024-08-05 21: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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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8 月 5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推动经营战略快速有效执行和经营目标任
务的圆满达成,规范运营,根据《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设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
对董事会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运营管理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执委会的行为准则,适用于执委会全体委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执委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
会秘书等人员组成。
  第四条 执委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为三年,执委会委员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执委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执委会主席由董事长担任,董事
会任命,可连聘连任。执委会副主席和委员由执委会主席提名,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执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执委会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董事会负责,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负责落实公司经营目标和战略项
目;
  (二)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
  (三)审核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四)审核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五)审核投资、收购、资产处置等具体经营项目方案;
  (六)审核总经理拟订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方案,提请聘任或解
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按程序聘任或解聘其他业务负责人;
  (七)审核总经理拟订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批准公司日常经营制度;
  (八)督促、检查公司各事业群落实经营目标和战略项目情况;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对执委会进行审批权授权的范围为:执委会每年度有权对以
下额度的交易事项做出决议,交易事项包括:
  (一) 主业投资;
  (二) 购买资产;
  (三) 出售资产;
  (四)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七) 放弃权利;
  (八) 对外捐赠。
  上述事项具体额度为:
执委会审议批准;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额度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
资产的 1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由执委会审议批准。
  如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则仍需履行相关
程序。
  第九条 执委会主席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董事会和执委会批准的决
议;
  (二)组织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三)组织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十条 执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
临时会议。会议由执委会主席主持,执委会主席不主持或不能出席的,可由副
主席或主席指定的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做好执委会会前、会中及会后的相关工作,包括
会前通知发布、议案收集,会中组织汇报、会议记录,会后决议事项执行进度
跟踪等日常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执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执委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原则采取现场会议形
式,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表决形式。
  第十四条 执委会必须出具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出席会议的执委会委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会议纪要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十五条 执委会委员及参与或知悉会议内容的相关人员,均应该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漏会议重大信
息。
  第十六条 对于执委会审议议案,需要报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事项相关责任
部门应及时将议案材料及所需补充材料报公司资本证券部,并随附执委会相关
决议文件,以便安排董事会审议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
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未特别说明,本规则中的相关名词含义与《公司章程》相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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