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投发展: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8-05 21: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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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含企
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信用类债
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投
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改变、调
整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本制度中对募集资金使用、改变及调整、分级审批
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履行公司决策和审批程序。公司应按约定
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行文件的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
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本公司按
照《受托管理协议》、
         《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本制度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在每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募集资金专
户不得存放其他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根据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约定的必须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的偿债资金除外。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不晚于募集资金到达专户前及时与受托管理机构、监管银
行签订《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
前因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与变更后的
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应当按照受
托管理协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或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内部审批程序,
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
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时,由财务管理部发起付款
流程,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
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三)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受托管理协
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或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并通知受
托管理人。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
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法律法规、上市或挂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以及募集说明书规
定或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变更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公司
应按照监管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在定期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
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如有)。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得变
更。对确有合理原因需要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调整的(含调整募投项目),
应当履行受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经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并向受托管理人报告和提供相关文件。如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有
约定及要求的,还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含
募投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接受债券受托管理人、监管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接收、
存储与划转情况的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受托管理人及监管银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声誉损失、被采取监管措施等),
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或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调岗撤职、解除
劳动合同等处分,必要时应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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