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技: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05 18: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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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致: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合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
称“本次增持”)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
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
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对与该等专
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
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等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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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承担连带责任。
师依赖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本法
律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
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
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基本情况
    根据增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张广胜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张广胜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
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百四十六条已修订为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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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张广胜先生持有公司
股份 93,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39%。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公告的《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广胜先生拟自本次增
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900 万元且不超
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8 月 5 日,张广胜先
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174,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1%,增
持金额为人民币 9,496,617.00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张广胜先生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增持前                                增持后
 股东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增持数量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股)         本比例                    (股)         本比例
 张广胜     93,600,000      40.39%   1,174,700   94,774,700     40.90%
   注:计算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时,公司总股本按 231,717,100 股计算(已扣除公司股份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5,041,900 股)。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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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张广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94,774,7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0.9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资者在一个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可以
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张广胜先生持有公司
股份 93,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39%,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且
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30%的事实发生已超过一年。本次增持期间,张广胜先
生累计增持公司 1,174,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1%,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 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
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
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变动超过 1%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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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
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
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
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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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玉荣                周   喻
                  经办律师:
                                梁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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