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华珠宝: 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05 18: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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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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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
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
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
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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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舆情工作组汇总收集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分析、核实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其相关的报道
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至公司证券部,并协助公司证券部
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六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
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
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章 舆情信息的报告及处置流程
 第七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要快速反应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公
司证券部,同时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舆情工作组;
  (二)舆情工作组调查、核实、确认之后,应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组长及
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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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
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
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
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结合法规,按照有关披露的规定等,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
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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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
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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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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